緩刑,只是一種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判處緩刑并不意味著萬事大吉,還必須老老實實的遵守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日前,江蘇省贛榆縣人民法院就對這樣一位不老實的罪犯穆福久做出了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裁定。

 

江蘇省贛榆縣人民法院曾于2009824日以保險詐騙罪,判處穆福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罪犯穆福久在判決生效后,初期也主動到縣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但自20111月以來就一直未到縣、鎮社區矯正機構匯報思想及參加公益和教育活動,且未經監管機關批準,擅自外出,脫離監管長達一年十個月之久。執行機關遂向法院提出對罪犯穆福久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的要求。

 

江蘇省贛榆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罪犯穆福久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嚴重違反了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法院遂作出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