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輛事故發生后逃逸 誰將承擔終局賠償責任
作者:沈長春 發布時間:2016-01-08 瀏覽次數:901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是每個駕駛人購買車輛后所必須購買的保險,其設置目的在于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但是作為車主不要認為愛車買了保險,就可以不遵章駕駛,若發生事故都有保險公司來埋單。今天要提醒的是保險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履行賠償義務后,還可以就其賠償的款項向車主進行追償。
2014年5月4日,被告張某駕駛其所有的中型貨車撞上橫過道路的行人周某,造成周某受傷、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張某駕車逃逸。該起事故經淮安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不負事故責任。2014年6月24日,受害者周某就該起事故向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起訴,淮安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由太平洋財保淮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周某賠償12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太平洋財保淮安中心支公司履行了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現因被告張某肇事后逃逸,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原告太平洋財保淮安中心支公司訴至盱眙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已墊付的賠償款120000元。
經過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實質爭議焦點為: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事故交通事故后逃逸情況下,其是否應承擔終局賠償責任及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其行使追索權。本院認為,逃逸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終局賠償責任,理由如下:一、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其與無證駕駛、醉酒駕駛,均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逃避責任追究的動機,存在重大過錯,客觀上影響受害人的及時有效救助。在道德風險防范和社會價值取向上,縱容逃逸的交通事故責任人通過交強險轉嫁風險,則會誘發行為人以逃逸方式掩蓋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道德風險,與鼓勵駕駛人謹慎、安全、守法的價值取向相違背。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與上述三種情形社會危害性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甚至更大,逃逸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終局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本案交強險合同被保險人張某為逃逸的交通事故責任人,在受害人周某直接請求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時,太平洋財保淮安中心支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履行賠償責任,履行完畢后可向事故責任人行使追償權。故本案中,對原告太平洋財保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被告張某向保險公司返還保險理賠款12萬元。
該案判決后,被告張某對判決結果不服,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雖然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在駕駛人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但通過對逃逸行為的分析,其具有逃避責任追究的動機,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其違法程度與醉酒及無證駕駛相當、甚至更大,且駕駛人逃離現場后,其是否存在醉酒駕駛或其他違法情形,已難以查實,再者,從鼓勵駕駛人遵章駕駛的價值取向看,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既是嚴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違法行為,也是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因此,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在保險公司向受害者履行賠償義務后,賦予其追償權,符合交強險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引導駕駛人謹慎遵章駕駛。
盱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