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一男子“罵死人”須賠對方4萬元
作者:葛寶華 歐平 發布時間:2016-01-06 瀏覽次數:851
2016年1月4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王某和張某在排隊等待免費體檢的過程中發生糾紛,結果張某因情緒激動,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了。法院最終判決男子賠償近4萬元。
2014年5月24日,張某前往昆山市某衛生院參加免費體檢活動。在排隊等待做B超期間,王某因腿部有疾,便將隨身攜帶的背包放在隊伍里排隊,人坐到旁邊排椅上?;加醒奂?、左眼失明多年的張某站到了王某的背包前面。“你眼瞎了?沒看到我包在占位嗎?”王某喊道。“你腿斷了么,不會站這排隊?你坐那誰知道你要排隊?”張某心氣不順回復道。平日里這點事情吵吵也就過去了??蓮埬痴媸亲笱凼鞫嗄?,王某也的確腿不利索,兩人話語都戳中了對方的痛處。雙方爭吵有所激烈,但還算理智,雙方都沒有動手打傷對方。后經旁人勸阻方平息。然而,隨后不久,張某突然倒地不起,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張某的親屬認為,張某本身就有心臟血管瘤等疾?。ㄡt囑建議避免情緒激動),王某對張某這種本身就有生理殘疾的人士在大庭廣眾之下加以侮辱性的語言攻擊,對張某的身心造成極大刺激及傷害,恰恰被告的這種人身攻擊行為,導致張某死亡。遂要求王某賠償損失近80萬元。
王某自述,其平日里認識張某,雙方系同村居民,但近年張某住在市區,難得碰面。此前知道張某患有眼疾和糖尿病,但并不知道張某還患有心臟病和血管瘤等疾病,并表示罵人吵架是不對,但沒想到王某會死亡。
法院經調查查明:張某眼部、心血管、心臟等部分均患有疾病。2013年曾經醫院檢查左冠狀動脈近端巨大瘤形成,且其內血流淤滯,主動脈根部及升主動脈增寬、左房內徑為正常上限伴左室舒張功能減退,肺動脈增寬。法院認為,案件系一般侵權糾紛,雙方爭議焦點是王某與張某發生爭吵的行為與張某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王某是否存在過錯?如存在因果關系及過錯,責任如何認定?
昆山法綜合評判認為:一、關于因果關系。1、從時間上分析。體檢當日,張某與王某在B超室外排隊因次序問題發生爭吵,從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來看,爭吵的時間發生在當日7時30分左右,搶救單上明確記載搶救入院時間是當日7時30分,從時間上分析,從雙方爭吵到張某死亡之間相隔時間不長。2、從爭吵的激烈程度看,從王某自己在公安機關的筆錄看吵架時間持續至少3到5分鐘;從證人筆錄看,當時吵架聲音較大,程度較為激烈。3、從死亡原因上看,張某死亡原因經診斷為猝死,從檢驗報告等證據顯示張某生前患有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即左冠狀動脈近端巨大瘤形成、肺動脈增寬等疾病、糖尿病及眼疾,因張某死亡后未進行尸檢,無法確定準確的死亡原因,但從一般常理來看,激烈的爭吵對病情的惡化和心情的變化及行動會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而張某所患疾病恰恰容易在激動情況和行動受影響情況下猝死。從一般社會常理來看,雙方爭吵與張某死亡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二、關于過錯。王某與張某雙方系同村居民,退管辦組織進行體檢,乃惠民之舉。王某、張某均達到退休年齡,本應安享晚年,因體檢排隊產生爭執進而發生爭吵,實屬不該,就發生爭吵本身而言,雙方均有過錯,任何一方稍作忍讓均不會發生如此爭執。三、關于責任認定及損失。法院綜合雙方過錯、因果關系,酌情認定張某的損失由被告承擔5%。原告主張的損失經法院核算總額符合法律規定,即總損失近80萬元,由被告承擔5%即4萬元。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因為一時的沖動釀成慘痛的結果,致使后悔莫及。本案中的王某和張某本為同村鄉親,本應互敬互愛謙讓對方,卻因為排隊問題引發糾紛,釀成慘劇,實屬不該,張某一家因張某的去世悲痛不已,王某賠錢不說相信其內心也在自責。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生活工作過程中要多一份寬容和忍讓,切不可讓沖動沖昏了頭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