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常理” 2萬元“中介費”有了歸屬
作者:郵民四 發布時間:2011-11-18 瀏覽次數:512
近日,高郵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要求返還2萬元中介費的民事訴訟,由于原告只向法庭提供了2萬元的銀行卡匯款單作為證據,最終其要求返還中介費的訴訟請求被高郵法院依法駁回。
據悉,原告紀某向法院訴稱:被告張某因承諾能夠為原告聯系到煤炭業務,而要求原告給付“中介費”2萬元。2009年12月23日,原告通過銀行將2萬元匯給了被告。嗣后,被告又向其索取了差旅費3 000元。之后,被告事實上并未為其聯系到煤炭業務,亦未將上述款項退給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收取的“中介費”2萬元。原告為了支持其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兩份證據:一是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匯款單一份;二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差旅費清單一份。
法庭上被告辯稱:原告通過銀行給付其2萬元是事實,但此款是原告用于償還以前向其所借的2萬元借款,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原、被告雙方各自所陳述的原告給付被告2萬元的原因,按常理分析都能成立。如果能夠排除掉被告所陳述的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支持。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該責任應由原告承擔,但是,原告未能舉出充分的證據證實其主張,所以,不能排除此款系原告用于償還被告的借款的可能。相比之下,被告的陳述更符合邏輯,更趨于常理。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紀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