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用餐時間算不算加班?
作者:馮丹 發布時間:2016-01-06 瀏覽次數:915
法院: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小謝是太倉一家物業公司的員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將他派駐在某小區門崗當保安。2013年小謝離職后,雙方因加班費的計算問題產生了分歧。因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物業公司將小謝訴至太倉法院。
雙方的矛盾焦點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時間是否應計算加班費上。小謝說,公司安排的白班是早上六點到下午六點,中午有一個小時的用餐時間,用餐期間員工還必須留在崗亭里,所以這一個小時應當也計算工作時間,但公司在計算工資時卻將這一個小時扣除了,顯然是沒有道理的,應當補發自己加班工資。公司則認為,公司民主決議通過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了所有員工每餐用膳時間為1小時,被告入職時也學習過手冊,是知道這個制度的,所以中午用餐時間1小時不應屬于加班時間。同時公司也認可要求員工盡量彈性安排用餐時間;就餐時,固定崗位及辦公室均需留守至少一人。在審閱雙方的證據后,法院認為,根據公司對保安工作的要求,實際上小謝在用餐時仍在工作崗位上且仍處于實際工作的狀態,公司扣除一個小時作為休息時間顯然不合理,故公司應向小謝支付這段時間內的加班費。
法官釋法:就餐時間原則上屬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時間,我國法律對此時間的長短尚無明確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或者通過集體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加以規定;沒有約定或者規定的,不能作為休息時間。但根據特定工作崗位的性質結合勞動者在就餐時間段的自由支配度,如果生產工作不容間斷,當班員工相互調劑在工作中就餐,此類短暫中斷的就餐時間如被約定或者規定為休息時間的無效,應算作工作時間。
本案中,從公司對保安工作的要求、小謝的實際工作情況來看:1、公司的《員工手冊》雖經民主程序制定,但卻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已將相關內容告知了小謝;2、《員工手冊》雖規定了1小時的用餐時間,但同時也規定了用餐時間以留守物業內為主,固定崗位及辦公室均需留守至少一人,也就是說員工并不能完全自由地支配這段時間;3、在中午兩小時內,每個門崗既要安排一人立崗,又要求有一人查看監控,小謝只能與同班同事相互調劑,并在查看監控的同時解決就餐問題,因此就餐時間應算作工作時間。既然是工作時間,公司自然應支付加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