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一分錢難倒英雄漢”,生活中我們總會遇到缺錢的時候,跟親戚朋友借難為情,去銀行貸款手續繁瑣,方便快捷的民間借貸應運而生,但其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法律保障的缺點也造成了諸多問題。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結一件民間借貸案件,判決莊某立即償還宋某借款本金126500元及利息;被告劉某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莊某生意做的順風順水,2015年3月1日,他和同鄉宋某、劉某一起吃飯時,宋某稱創業缺少資金想和他借點兒錢。幾經斟酌后,莊某決定把錢借給宋某。3月17日,工作穩定的劉某為宋某擔保向莊某借款10萬元,借期一個月,到期之日一次性歸還所借本息,逾期按日10%收取利息,宋某出具了兩人簽字的借條。隨即,莊某向宋某轉賬85000元。3月25日,宋某再次由劉某擔保向莊某借款5萬元,借期兩個月,逾期利息與上次借款相同,并出具借條,莊某再次向其轉賬41500元。

  然而借款到期后,莊某并沒有收到還款,催促之下,宋某才說還未盈利,需要延期歸還。又等了一個月,依舊不見宋某還錢,于是莊某再次找到兩人協商,但依舊未果,一怒之下將兩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償還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共計1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債務應予支持?!逗贤ā返诙贄l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本案中,雖然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其借款150000元,但其提交的證據只證實了其曾向宋某匯款126500元,故法院只認定了126500元的借款事實。被告宋某由被告劉某擔保在原告莊某處借款的事實由借款借據、銀行個人賬戶對賬單為證,故對被告宋某向原告莊某借款1265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劉某自愿對上述借款進行擔保,且借款借據中未約定保證方式,應認定其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逗贤ā返诙僖皇粭l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合同法》還規定了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原被告未在借條中約定借款期間的利息,但約定了還款逾期每日收取10%的利息,故法院依法認定借款期間不支付利息。鑒于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借據中并未約定借款利息,應視為借款期間不支付利息。借款借據中約定的逾期利息按日10%收取,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上述借款的利息應自借款到期后,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宋某償付原告莊某借款126500元及利息;被告劉某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大家,如果要為他人提供擔保,一定要謹慎小心,做好相關功課:一是要理性思考,切勿感情用事,不要輕易在合同上簽字;二是對借款人的經濟能力、個人信譽等做充分了解,切勿只顧“哥們義氣”;三是讓對方多找幾個人擔保,這樣可以分擔風險,避免在出現債務糾紛時,風險全部落到自己身上,導致“無法自拔”;四是提高風險意識,千萬不要讓自己迷失在蠅頭小利中,從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