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月,高郵村民張某向同村村民戴某借款4000元,不料戴某于2011年正月里去世。戴某的四名繼承人在多次催要欠款無望的情況下,一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借款。

 

經高郵法院審理查明:張某于200926日向戴某借款4000元,同時張某立下了一份借據,借據未約定還款時間和借款利息。不料,戴某于2011年正月里去世。經多次催要欠款無著,戴某的父親、母親、妻子、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將張某告上法庭。由于張某未參加訴訟,法院視其放棄舉證和質證的權利。

 

四原告均系債權人戴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能夠依法繼承戴某對被告的到期債權。四原告有向被告主張償還借款的權利,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由于未約定還款時間,原告可隨時向被告主張要求其償還借款的權利。據此判決張某償還四原告借款4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