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小男孩發動停在院子里的電動三輪車,并將上前阻攔的孫某手臂撞傷。1116日,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孩子父親王某賠償20000余元,車主李某賠償13000余元,兩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2011521日上午,孫某帶李某到其存放廢品的王某暫住地的院子內收廢品。李某將電動三輪車騎放在院內,沒拔鑰匙就去搬廢品。王某三歲的兒子在院子內玩耍時爬上電瓶車并將其發動。孫某見狀怕小孩發生意外,立即沖上前去掰車龍頭。不料,孫某非但沒攔住車,其右手還被撞到墻上,車子方才停下。

 

孫某手臂骨折治療后,因王某和李某不愿賠償,其遂于71日將他們告上法庭。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作為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責任,致使小孩爬上電動三輪車并發動車輛將原告撞傷,應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李某停車后,未將車鑰匙及時拔出,致使小孩通過鑰匙發動電動車造成事故,對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兩被告應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損失,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