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黃先生因懷疑有瑕疵拒絕收房,后與開發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房屋未能交付,近日,黃先生將開發商訴至無錫市南長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房屋逾期交付的違約金。

  2014年年初,黃先生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黃先生購買商鋪兩套,房屋于同年10月31日交付使用。10月21日,黃先生收到交房通知。在驗收房屋時,黃先生發覺房屋使用面積與樣板房有差異,雙方遂約定再行驗房。其后,黃先生收到開發商來電,稱欲回購該兩套商鋪,黃先生同意就回購進行磋商,然而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同年11月23日,黃先生向開發商發出律師函一份催促對方交房,但遭到拒絕,其遂將開發商告上法院。

  開發商辯稱,其已在約定的交房日期前向黃先生發出了書面的交房通知,之所以未按時辦理交房手續,完全是由于黃先生拒收房屋導致的,因此無需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期滿時,黃先生因懷疑房屋有瑕疵而未收房,開發商也未交付,雙方而是就標的房屋是否回購進行了磋商,對此,應認定雙方暫停交房。11月23日,開發商在收到黃先生律師函后仍未履行交付義務,應認定其違約。由于雙方并未確定新的交房日期,根據合同法規定,法院酌定給予開發商5日的交房準備期,并最終判決開發商支付黃先生自11月29日起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合計人民幣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