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故欠繳物業費 法院判決業主給付物業費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5-12-30 瀏覽次數:906
因業主欠繳物業費,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維權。金壇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所主張的問題不在物業公司服務范圍內,但考慮物業服務確有欠缺,故判令業主僅承擔物業費,無需交納滯納金。
顧某是某高檔小區的業主,于2010年3月辦理了收房手續,同時簽訂了《入住合約》并按約定交納了2010年3月至2014年9月的物業服務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2.8元。但自2014年10月起,顧某便沒再交納物業服務費。經多次催要未果,物業公司對顧某提起訴訟,要求其給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的物業費及滯納金。
案件審理中,顧某辯稱,原告在物業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違約行為:1.未按合同約定每年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收支賬目,未審計物業費使用情況;2.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損毀嚴重;3.原告承諾的對講機、寬帶等安裝問題六年來未予安裝;4.急修、小修超過規定時限(墻皮損壞、漏水),被告一年前報修的項目至今未予修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系原告物業服務區內的業主,被告自愿簽訂了《入住合約》,上述文件對物業服務的范圍、繳納費用的數額、計算方法進行了約定,此合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訴訟中,被告主張的房屋質量保修問題、對講機安裝、燃氣壁掛爐質量問題均不屬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故被告以此拒付物業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對于部分路面損壞問題,因該路面屬于公共部分,需動用維修基金進行維修,現因條件不成熟,無法動用維修基金修理,故被告以此為由拒付物業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考慮到原告在物業服務中存在的不足,故原告主張的所欠物業費的滯納金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的物業服務費4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