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逃逸 保險公司商業險內免責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5-12-30 瀏覽次數:1105
趙某駕駛投保機動車輛,與顧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將顧某撞傷。顧某起訴趙某及保險公司,要求趙某及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以趙某肇事后逃逸屬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情形為由,僅同意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內賠付。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對趙某進行賠付,商業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損失由趙某賠償。
趙某擁有一輛小型轎車,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以及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為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13日。2015年7月20日20時40分,趙某駕駛投保的轎車與顧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轎車前部將三輪車連人帶車撞出,造成顧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趙某駕車逃逸。事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顧某無責任。事后,顧某就醫花費醫療費5萬余元。經鑒定,顧某構成九級傷殘。顧某與趙某就賠償問題未達成賠償協議,顧某將趙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趙某42.2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其通過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都對免責情況向趙某進行了提示說明,而趙某在出險后駕車逃逸且未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屬于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項下的免責事由,因此,對趙某的各項訴訟請求,保險公司僅認可在交強險項下,在三者險項下不同意賠付。保險公司不能為趙某的違法行為買單,因此保險公司僅認可在交強險項下予以賠付。
法院審理認為,國家法律、法規對造成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也屬于公眾應當知悉且遵守的公共秩序,保險公司在向趙某簽發的保險單上明確要求趙某注意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同時保險公司向趙某交付的商業三者險條款對于免責條款進行了加黑加粗,保險公司對于商業三者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已向趙某盡到了提示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商業三者險條款已經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在保險公司對前述條款進行提示后,法院不支持趙某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而主張前述條款不生效的主張。故判決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項下賠償趙某12萬,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趙某賠償顧某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