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手獨資企業主 仍需對受讓前債務擔責
作者:魯延 鄭雪峰 發布時間:2015-12-30 瀏覽次數:819
頗有積蓄的李天躊躇滿志,經過朋友的介紹接手一家駕校,興沖沖地要掙回第一桶金,沒想到,“第一桶金”沒向他招手,一紙訴狀卻讓他陷入了“天文”的債務中。近日,洪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糾紛案。
和朋友一次偶然的喝酒聊天中得知淮安市某駕校準備轉手,有意在這方面做出一番成就的李天,就央求著朋友做中間牽線人。在朋友的斡旋下,這筆交易談的很順利,也很成功。最后,他以比較滿意的價格從原來的駕校業主嚴方手中受讓該駕校。隨后,他投入大量財力、人力對駕校進行“包裝”,包括新買了兩輛教練車,聘請了多名教練,使駕校在短暫的時間內煥然一新,很快走向了經營的正規,為了喜慶還特意為自己的駕校更改了新名。正當他躊躇滿志的準備大干一番時,一紙法院傳票讓他心慌了。他這才得知,就在2014年4月,他與嚴某就這所駕校設施等轉讓達成了書面轉讓協議后,原駕校的債務人得知這個消息后就將他與原業主和駕校告到了法院。
“我和駕校的原業主有協議,在轉讓前的債務由其承擔,我只承擔2014年4月21日轉讓后的債務,原告的債權發生在駕校轉讓前,該債務與我及現在的駕校沒有關系。”李天在法庭上對自己成為被告并被原告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很是不解地說。
法院審理認為,原駕校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嚴方借款,原駕校就有義務向嚴方承擔還款義務。而李天的駕校系由原駕校更名而來,故必須償還借款。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同時,因李天與嚴方對企業債務存在約定,其可在承擔責任后依轉讓協議向嚴方追償。
法官提醒: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依法成立的經營實體,以其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雖然該駕校的后手投資人對原駕校進行了更名,但其繼受了原駕校的資產,應承擔原駕校之前的債務;李天與原業主雖然作了約定受讓前的債務由嚴方承擔,但該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故駕校應在其財產范圍內對擔保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如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