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人在履行還款時注明其他用途后匯款,后又以匯款錯誤為名,以不當得利為名請求退還該部分款項。出借人收到的款項是否屬于不當得利,雙方發生爭執,訴至法院。近日,洪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

  浙江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在洪澤承接了一個工程項目,建設公司在洪澤設立工程項目部,并任命方偉雄項目部負責人,主持并負責該項目所有工作。在工程施工中,由于臨時增加了工作量,出現20萬元左右資金缺口,建設公司無暇顧及這邊資金缺口。建設公司授權項目部負責人自籌資金,待資金周轉過來后,便及時還上。方偉雄在當地朋友介紹下,找到了林曉華,提出向其借款20萬元。2012年7月22日,方偉雄從林曉華處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月息2分。已過還款期限,某公司仍未還款。經過多次催要都被方偉雄以公司資金緊張為由搪塞,不了了之。2013年1月18日,林曉華接到了銀行轉賬通知短信,某公司轉入[支付租賃費]人民幣248000元。

  “公司誤認為林曉華與鋼管出租人有合伙、委托關系而予以付款并遭受損失,而林曉華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獲得該利益,故請求判令返還不當得利款248000元及利息”建設公司在起訴狀中列出了自己的理由及訴求。“我與建設公司之間不存在租賃關系,也不認識其所稱的鋼管出租人,且某公司欠我的錢與轉賬匯款嚴絲合縫,我有權收取該款項,且這超過一年借款期的利息我還沒有算進來。”林曉華針對起訴而答辯說。

  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向林曉華轉賬時,雖然備注的轉賬用途是租賃費,但這僅是其單方行為,與林曉華無關,林曉華已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項目部負責人方偉雄向其借款的事實,借款事實也得到建設公司的承認,且在向林曉華轉賬時也是由項目部工作人員予以審批后直接轉賬匯出,故而對于建設公司提出的林曉華不當得利的觀點不予支持,而對于林曉華提出的轉賬是向其歸還借款本息的辯稱,法院予以采信。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