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雨天氣,學生李宏騎車到學校上課,不想校園內路面濕滑,不慎摔倒受傷。事后,李宏一家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負責賠償事故全部損失。日前,阜寧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

  2014年6月10日13時許,學生李宏騎自行車到阜寧某學校上學,進入校園后,躍過路牙騎行在花池小徑內前往校園停車場,因當時下雨,花池小徑上地磚比較濕滑,李宏到達停車場下車時未站穩而摔倒受傷。后學校安排同學將李宏送至家中,其父親聞訊后將李宏送至阜寧縣人民醫院治療,李宏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右肘關節骨折伴脫位、右肘關節內側副韌帶斷裂。同年6月26日,李宏出院。共花去醫療費用18293.92元。

  同年12月21日,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李宏的傷情作出鑒定,意見為:余某因摔傷致“右肘關節骨折伴脫位;右肘關節內側副韌帶斷裂”等,經手術治療,目前遺有右肘關節功能障礙,已構成十級殘疾(人損)。故李宏將學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學校賠償其因受傷害所致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計8552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作為學校,應預見到陰雨天氣校園內鋪設光滑表面地磚的地方容易致人滑倒摔傷,及時檢查學校管理范圍內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對易滑地方進行合理提醒,并采取必要的防范處理措施,以防滑倒摔傷事件的發生,但學校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故對李宏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事故發生時,李宏已年滿10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應有一定的認知和控制能力;同時,李宏應當具有一定的自我保護及安全防范能力,在陰雨天氣擅自騎行在學校花池濕滑的小徑上,未能謹慎騎車,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自身亦具有過錯,同樣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雙方對于本起事故發生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認為,對李宏受傷的后果,李宏應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應承擔次要責任。另查明,李宏在阜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報銷了醫療費用13141.15元。最終法院判定學校合計賠償李宏25874.63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