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墓時被墓區石欄砸傷 管理方被判需擔責
作者:呂曼 程鵬 發布時間:2015-12-25 瀏覽次數:714
邱某于清明節期間在公墓掃墓時被墓區的石欄砸傷,以墓區管理方對公共設施管理不善導致其受傷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墓區管理方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7萬元。近期,無錫市濱湖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14年4月5日清明節,邱某與親戚相約至錫城一公墓為家中逝去的老人掃墓。掃墓結束后,本想著了卻一樁心事,在墓區步行準備回家的過程中,邱某正念叨著腳下的路高低不平時,突然被腳下的石塊絆了一下,她在倒地過程中本能性地扶住了身邊的石欄。哪里料到石欄的基座固定得并不牢固,瞬間傾倒壓在她身上將其砸傷。家人見邱某表情痛苦,傷勢還不輕,立刻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才出院,共花費醫療費7萬元。經鑒定,邱某因本次事故所致的傷害達到十級傷殘。
邱某認為,自己是掃墓期間在墓區被絆倒后被石欄砸傷的,而該石欄為公墓管理方所有,因其對公共設施管理不善才導致自己受傷,所以墓區管理方應負責。被告方則辯稱,邱某受傷是因為她拉了起圍擋隔離作用的圍欄所致,這種圍欄并非護欄,所以邱某本人應當自己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墓穴邊上的圍欄屬于墓穴主人,己方僅需承擔墓區公共秩序的管理責任,邱某所受損害應由墓穴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濱湖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石欄地處高處墓穴與低處通道分界處,不僅有隔離區分不同墓穴的作用,同時還應有基本的防護作用。公墓管理方在從事祭掃接待、服務及日常公墓墓區的管理工作中,設置墓區石欄時沒有進行有效的固定,平時也沒有進行必要的維護和另行固定,導致邱某倒地過程有需要進行攙扶時被坍塌的石欄砸倒受傷,作為設置人和管理人不能證明己方沒有過錯,應該對邱某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邱某各項損失共計九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