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丹陽法院在依法審判的同時,積極延伸司法服務。近來,該院在審理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案件過程中發現丹陽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事宜中,存在對貸款者貸款的標準不一、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設置不合理、對抵押合同的審查不嚴等諸多漏洞,對此丹陽法院向丹陽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發出司法建議函,指出了上述問題并提出了四項司法建議。

1、嚴格貸款的審查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發放貸款時,應仔細核實貸款人、抵押人身份,避免出現他人假冒貸款人、抵押人簽名的情況。

2、規范合同設置。將貸款合同與抵押合同分設,將約束借款人的條款設置在借款合同中,約束抵押人的條款設置在抵押合同中,避免出現合同的混亂。

3、定期核實貸款人的還款情況。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在貸款人根本違約之前,及時通知貸款人應還款情況,并保持與貸款人的聯系,防止到案件訴訟階段找不到人的情況。

4、避免使用農村房產設定抵押的情況。由于農村住宅房與城市住宅房的性質不一,農村住宅房的轉讓僅限于村民集體小組內部成員之間,以免出現即使登記也無法執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