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反映以“資產轉讓租賃協議”掩蓋民間非法高利放貸現象日益增多,成為民間高利放貸者掩蓋其非法行為的一種新形式,應當引起重視。

 

一、主要特點

 

1、穿合法外衣。“資產轉讓租賃協議”一般約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設備等進行收產以抵消債務,但設備并不實際交付,仍由債務人占有。債權人將其租賃給債務人使用,收取租金。

 

2、牟雙重高利。民間高利貸中,債權人多數事先從借款中扣收利息,實際發放的借款數額小于借條中的數額。在簽訂“資產轉讓租賃協議”時,債權人往往又要求債務人提供價值大于借條中數額的設備進行抵消,從而獲得雙重高利。

 

3、涉黑惡勢力。高利放貸多與非法活動交織,因高利放貸行為導致的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綁架、恐嚇等案件日益增多。“資產轉讓租賃協議”多是在債權人用暴力威脅手段討債時簽訂的。

 

4、設認證障礙。從借款行為到資產轉讓再到反租賃,合法的書面形式要加以推翻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而通過三道環節后,要認定原始的高利行為更加困難。

 

二、原因分析

 

1、逃避相關部門監管。目前因高利貸引發的惡性事件也逐漸凸顯,國家相關部門對高利放貸行為的監管力度加大,迫使高利放貸者利用“資產轉讓租賃協議”這種更具隱蔽性的形式“改頭換面”。

 

2、對抗其他債權清償。簽訂“資產轉讓租賃協議”的債務人多為陷入困境的中小企業,多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況。如進入破產清算或執行程序,一般債權只能按比例獲得清償。高利放貸者通過“資產轉讓租賃協議”將借貸關系轉換成買賣關系,對抗其他債權人對“資產轉讓租賃協議”中的設備可能享有的按比例分配的權力。

 

3、持續獲得非法利益。“資產轉讓租賃協議”這種方式能夠幫助債權人源源不斷地從債務人處獲得租金,變相地以合法形式不斷獲得非法的高利。

 

三、對策建議

 

一是加大案件審理中審核力度。法院審理涉“資產轉讓租賃協議”案件時要嚴格把關,對有高利借貸跡象的案件,要嚴格審查證據,必要時對“資產轉讓租賃協議”所涉資產價值進行評估,與協議中的對價進行比較看是否顯失公平。

 

二是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動。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有以“資產轉讓租賃協議”隱藏非法高利放貸行為線索時時,及時與公安機關銜接,對涉及的詐騙、暴力脅迫、人身威脅等情形的案件移送公安偵查,借助偵查力量查證是否涉非法高利放貸。

 

三是建立涉高利放貸者名冊。可實行民間借貸案件由商事審判庭歸口審理,建立當地涉嫌高利放貸者名冊。凡審理中發現涉“資產轉讓租賃協議”案件的當事人在名冊之內,進行有針對性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