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了進一步強化全體工作人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效率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提高做好當前乃至今后社會穩定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大對信訪工作過錯責任的追究力度,嚴格規范相關程序,日前,該院依據國務院和江蘇省《信訪條例》、全省法院《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本單位信訪工作實際,制訂出臺了《濱海縣人民法院〈信訪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試行)〉》。該“規定”共八條,主要內容有:什么是“過錯責任”。即在接待來信來訪工作中,發現本院案件承辦人、所涉部門負責人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不能依法或依照上級有關規定中的要求盡職或盡職不到位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規定》中列舉了過錯責任的13種情形:

1、不文明禮貌接待來訪者,引發當事人強烈不滿的;

2、不努力解決問題,滿足來信來訪者合理要求的;

3、因工作方法簡單粗暴而導致矛盾激化的;

4、初信初訪反映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的;

5、因案件承辦人所辦案件違法或存在瑕疵而導致當事人上訪的;

6、屬于承辦人、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來訪事項,應當處理而不處理或長期拖延不辦,甚至矛盾上交,把應由承辦人或者職能部門處理的問題推卸給院領導和上級法院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7、與承辦人或職能部門有關的越級上訪、上訪老戶數量較多,長期得不到解決,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的;

8、對交辦的信訪案件頂著、拖著不辦或不如實報告處理結果的;

9、承辦人、職能部門在辦結案件后,未按有關規定做好當事人的息訴工作,致使當事人多次越級上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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