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刑法罰金刑的問題及其完善
作者:王娟 發布時間:2011-11-17 瀏覽次數:1459
[內容提要] 罰金刑是指人民法院為懲治犯罪人員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員向國家繳納相當數量金錢的刑罰方法。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罰金刑是一種相當重要的附加刑,它所適用的范圍也相當廣泛。在我國刑法中,幾乎所有的貪利犯罪都進行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規定,可是,對于罰金刑的配置、罰金數額的確定以及罰金刑的裁量和執行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本文從介紹罰金刑出發,分析了我國刑法罰金刑現存的問題,從而提出了完善我國刑法罰金刑的措施。
隨著我國刑事立法的不斷發展以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罰金刑在打擊經濟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上的運用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罰金刑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在我國刑法中,幾乎所有的貪利犯罪都進行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規定,可是,對于罰金刑的配置、罰金數額的確定以及罰金刑的裁量和執行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必須研究出我國罰金刑有效執行的完善對策。
一、罰金刑概述
罰金刑是指人民法院為懲治犯罪人員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員向國家繳納相當數量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個特點:第一,罰金刑是我國人民法院針對犯罪人員而進行的一種具有強制性質的財產懲罰手段。第二,根據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責自負”的原則,罰金刑的執行職能針對犯罪人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反對進行株連對策,也就是說在執行罰金刑時不能涉及犯罪人員家屬所有或他們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三,罰金刑中罰金只能限制在犯罪人員繳納的其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犯罪人員如果沒錢,也可以采取對其所有的合法財產進行扣押、查封、凍結、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抵扣。第四,罰金刑的執行一般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對于罰金刑的執行,主要是指執法機關為了使已經發生效力的罰金刑付諸實施而采取的司法刑事活動。罰金刑的執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1)罰金刑的執行主體是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處以罰金刑的犯罪人員,期滿還沒有繳納罰款的,人民法院應該采取強制措施。(2)罰金刑的執行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很長時間以來,我國法律實踐中,對于一些刑事案件中關于財產方面的執行基本上都適用民事程序。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由此可知,罰金刑的執行程序基本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這也是罰金刑跟其他刑罰不同的地方之一。(3)罰金刑常會面臨著執行難題。在沒收犯罪人員財產時往往會遇到犯罪人員沒有可執行財物的情況,執行起來非常困難。這跟自由刑或者生命刑是不一樣。
二、我國刑法罰金刑存在的問題
(一)罰金數額缺乏統一標準,司法人員主觀性過大。按照《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罰金數額的大小應由犯罪情形的輕重來確定,從而使得罰金數額的確定沒有一個明確的依據這在學術界稱為“無限額罰金制”,而在西方國家,越來越少的國家還在實行無限額罰金制,可在我國,盡管在《刑法》修訂后許多無限額罰金的規定取消了,但是其中還是有著一百多條關于無限額罰金制的規定。比如:《刑法》第三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盡管罰金刑的無限額制度能幫助司法人員根據犯罪情形的輕重來做出罰金數額的判決,使的這個判決不會因為國家經濟水平的提升、通貨膨脹等因素而經常性地進行調整,但是它的執行,給司法人員以極大的操作空間,主觀性較大,從而使得罰金刑在執行上或輕或重,罰金數額的確定缺乏統一的標準,這跟罪刑的法定原則是相悖的。
(二)罰金刑適用范圍缺乏合理性,執行手段不具科學性刑罰中罰金刑適用范圍存在不合理性,這主要反映在以下兩個方面:(1)罰金刑適用在未成年人身上實踐效果不佳。我國法律刑罰針對未成年人實行罰金刑不理想的原因為:一是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財產支配權,如果對其實行罰金刑,必將由他父母代為繳納,即使存在個別人擁有一定的支付能力,這些人的財產跟其父母也是難以區分的。因此,罰金刑在他們身上的執行明顯有著株連無辜的味道,有悖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責自負”的原則。二是對于未成年人罪犯主要的目的應該在于教育,而不是真正實施懲罰。但是罰金刑在執行細節上缺乏具體的規定,從而很容易就導致了重罰不重教的現象,這樣不但不能有效教育未成年罪犯,甚至可能給他們造成逆反心理。(2)罰金刑對于貪污賄賂罪的適用不當。《刑法分則》第八章中的十二個罪名,除了行賄罪和單位受賄罪執行并處罰金之外,而針對自然人貪污賄賂的罪行卻沒有做出明確的罰金規定,僅僅規定沒收他們的財產,而且沒收財產情形的發生一般是在犯罪情節相當惡劣的前提下進行,從而致使量刑幅度上下不銜接的現象。比如貪污罪,要么規定了沒收財產,要么就不規定罰金刑,導致實踐中貪污的數額動輒以千萬元計算,而比如一般的詐騙罪、盜竊罪、搶奪罪等等都規定實行罰金刑,可是如果國家公務人員憑借著其特殊的身份而實施盜竊、詐騙公共財物就可以差別對待,享受法外特權,這和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背道而馳,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三)罰金刑執行困難重重,法律尊嚴缺乏保障。在前面已經介紹過罰金刑執行的相關特點,其實,在罰金刑的執行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一些難題,人民法院常常依據相關法律對罪犯處以罰金,但是他們并沒有查明這些人是否有承擔此罰金的能力。盡管《刑法》的第五十二條針對繳納罰金進行了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也對強制繳納罰金、減少罰金以及免除繳納罰金進行了相關規定,可是在執行實踐中,往往會遇到一些困難,除了先期繳納的罰金外,剩下的一般是有名無實,他們基本上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狀況;或者是他們交不起罰金而被要求服刑或要求外出打工。從而使得一些地方認為交了錢同樣的還要判刑服役而產生一種抵觸心理,他們隱報財產拒繳罰金,直接使得罰金刑中斷,致使法院的判決書完全流于形式,國家法律效力下降,法律尊嚴缺乏保障。
三、我國刑法罰金刑的完善對策
(一)取消無限額罰金制度,促使罰金數額確定原則化針對罰金數額缺乏統一標準、司法人員主觀性過大的問題,應該采取確定性罰金制,必須對罰金并罰原則、罰金數額確定的原則進行一個明確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一些特殊情況,真對這些特殊情況作出特殊規定,比如規定金額多少為上限,金額多少為下限,并且規定何種情況下執行最高上限,何種情況下執行最低下限。同時,罰金數額的大小還必須參考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未來時期內經濟發展水平。根據當前我國司法機關判處罰金的情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罰金一般將200元設為下限,也就是說罰金最少也得在200元以上,但是罰金上限也應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在分則條文中予以明確或者根據犯罪所涉及的罰金參數比照計算,只有這樣,罰金刑的執行才算科學,才算透明。
(二)明確罰金刑的適用范圍,使罰金刑真正刑罰化。我國《刑法》中罰金刑的適用范圍主要在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至于那些對公民人身安全或者權利的侵犯、民主權利罪等,實行罰金刑的規定卻比較少。這些實行罰金刑規定的犯罪往往為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他利性犯罪。所以說我國罰金刑的適用范圍一般為貪利動機的犯罪。同時,罰金刑在未成年罪犯身上以及貪污賄賂罪身上的適用并不妥當,因此,應該明確罰金刑的適用范圍,那些可以規定適用罰金刑,那些就不必適用罰金刑,那些是并罰,那些是單罰,只有這樣才能使罰金刑真正刑罰化,使真正適用罰金刑的群體實行罰金刑。
(三)加強我國刑罰改革,有效解決罰金刑執行難的問題。對于我國罰金刑執行困難重重、法律尊嚴缺乏保障的問題,這已經是我們有目共睹的現象.罰金刑跟自由刑、生命刑不同,它是一種開放性的刑罰,它的執行對象是財物,而財物卻游離于犯罪人員人身之外的,因此就非常容易導致財物的轉移或者隱匿,從而使得罰金刑執行上困難重重。所以,我國應該制定出一套罰金易科制度,作為解決目前對罰金刑執行難的有效保障。罰金易科制度是在犯罪人被判處罰金刑后,不能繳納罰金的情況下,對其處以其他替代措施的制度。在國外立法中多有規定罰金刑易科制度,對那些罰金繳納不能者處以其他替代措施,如易科勞役、易科自由刑或者以自由勞動償付。
四、結束語
總之,我國罰金刑在打擊經濟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上的運用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罰金刑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但是我國罰金刑還存在著“罰金數額缺乏統一標準、司法人員主觀性過大,罰金刑適用范圍缺乏合理性、執行手段不具科學性,罰金刑執行困難重重、法律尊嚴缺乏保障”等問題,因此必須針對這些問題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如:取消無限額罰金制度,促使罰金數額確定原則化;明確罰金刑的適用范圍,使罰金刑真正刑罰化;加強我國刑罰改革,有效解決罰金刑執行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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