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相關實務問題之探討
作者:陳都冉 發(fā)布時間:2011-11-17 瀏覽次數(shù):2055
在離婚訴訟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并且有上升趨勢。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給法院的立案、審理工作帶來了新的難題,這不僅涉及到程序問題,更是涉及到對案件的實體處理。這就需要法院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下,從程序、實體等方面入手,以便更好地保護離婚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基本概念
(一)下落不明的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從此條文可以看出,下落不明并沒有時間限制,它著重強調(diào)的是一種狀態(tài),只要一方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就屬于下落不明。其實,這樣的定義不是很科學。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被告離開居住地沒有音訊的時間滿兩年,按照常人的理解,我們一般會認為這種情況屬于下落不明,但是如果是半年甚至更短的時間,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恐怕很難理解為下落不明。
(二)下落不明的表現(xiàn)
被告下落不明,既可能是善意下落不明,也可能是惡意下落不明。善意下落不明主要是指一方不是出于故意沒有聯(lián)系和音訊,比如因自然災害、意外事件、戰(zhàn)爭等情況的下落不明。惡意下落不明是指一方出于故意而沒有聯(lián)系和音訊,一方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逃避婚姻家庭責任或債務。將下落不明進行區(qū)分,對認定夫妻間感情破裂、財產(chǎn)處理等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訴訟審判實務操作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在審判實務中的基本程序如下:
在立案階段,法院著重對被告下落不明進行審查,結(jié)合其他材料,決定是否立案。
在送達階段,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如果被告仍未出現(xiàn),即進入審判階段。
在審判階段,法院一般會缺席審判。第一次判決,法院一般會判決不予離婚;第二次判決,法院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
(四)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與一般離婚訴訟的區(qū)別
我國現(xiàn)有的離婚訴訟分為下落不明離婚訴訟和一般離婚訴訟,由于適用對象不同,因此有著很大的區(qū)別:
1、法院管轄不同。在一般訴訟中,嚴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在一般離婚訴訟中,是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以被告就原告為例外。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當然包括被告下落不明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證據(jù)審查不同。在一般離婚訴訟中,法院側(cè)重的是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證據(jù)的審查,而在被告下落不明時,法院側(cè)重的是對感情證據(jù)和下落不明證據(jù)的審查。
3、是否缺席判決不同。由于在一般離婚訴訟中,離婚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到庭,因為如果被告不到庭就很難查清案情,如果被告不到庭,可以采取拘傳措施。而在被告下落不明時,法院通過公告送達,可以缺席判決。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訴訟存在的問題
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現(xiàn)實生活和社會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和不完善就不可避免地影響法院在審理時對婚姻、財產(chǎn)等方面的處理。
1、對婚姻關系的影響。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并不代表其已死亡,隨時有可能重現(xiàn)。我國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這就會導致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造成婚姻狀況很難恢復。
2、對財產(chǎn)處理的影響。在被告下落不明、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時,往往會涉及到財產(chǎn)的處理,這也是離婚的重點。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可能到庭應訴,對自己的財產(chǎn)進行舉證,而法院在審判時往往只會注重原告的證據(jù),如果原告有惡意,就可能會侵害被告的財產(chǎn),不可能公平公正地分割財產(chǎn)。如果法院不對財產(chǎn)進行處理,必然會影響到起訴一方的利益和權益。同時在審判實務中,有的法院對財產(chǎn)分割一并處理,有的法院只對離婚作出判決,不對財產(chǎn)問題進行處理,做法不統(tǒng)一。
3、對孩子的撫養(yǎng)。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管法院判決要何方撫養(yǎng),實際上都是原告撫養(yǎng)。因為被告下落不明,即使判決被告撫養(yǎng),也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4、對債權債務處理的影響。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夫妻債權債務的處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所知有限,特別是在被告故意下落不明或原、被告雙方串通逃避債務時,法院很難查清雙方的債權債務,法院的判決就極易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訴訟存在的問題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時,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中,會出現(xiàn)以下問題:
1、在立案階段,法院往往要對證據(jù)進行形式審查,通常會要求原告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據(jù)。在實務中,對于被告下落不明,通常都是由被告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證明,因為一般情況下,被告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熟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離婚訴訟,減輕了原告的負擔。但是也應該注意到,基層組織出具證明帶有一定的隨意性,沒有嚴格的認定程序。又由于法院通常都是單方審查,不一定準確,很難認定被告是否確實下落不明,造成審查困難。這不僅給法院的審判工作造成障礙,更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由于原、被告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的不一致性,沒有明確具體由哪個村委會、居委會或其他部門出具證明材料,容易造成混亂。
2、送達階段。在立案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通常的做法就是采取公告送達。如果法院每一件案件都去親自調(diào)查,將會極大增加司法成本。法院在公告送達時往往將送達文書張貼在本院的公告欄、被告人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或是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很明顯,法院公告送達的地域和方式及其有限,法院更多的只是在履行一種程序,基本沒有實際意義或效果。訴訟送達流于形式,在上述送達的范圍和方式內(nèi),被告是很難知道原告已對其提起離婚訴訟。
3、審理階段。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實務中通常的做法就是缺席判決。法院受理后就必須進行判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很難查清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法院只能依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難免有失客觀公允。
三、下落不明、宣告失蹤與夫妻感情破裂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從該條可看出,被告被宣告失蹤實際上已成為離婚的一個實質(zhì)條件。《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決準予離婚。從該條文可以看出該意見把下落不明滿兩年作為離婚的實質(zhì)條件。同時,該條文只是說可以判決離婚。這就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法官在審理時要結(jié)合其他因素綜合認定。實際上,上述兩條法律規(guī)定都已把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把感情認定問題以時間來量化,這就極有可能出現(xiàn)認定錯誤情況,比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但是夫妻間的感情仍然較好。其實,下落不明、宣告失蹤與夫妻感情破裂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
四、審判實務的完善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給當事人的離婚訴訟和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極大困難。這就要求法院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從程序、實體等方面著手,結(jié)合審判實務,不斷探索和完善,方便當事人訴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平衡。
(一)嚴格對下落不明相關證據(jù)材料進行規(guī)范和審查
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對下落不明的證據(jù)材料進行相應的規(guī)范,這就造成了很大的隨意性。因此,有必要對證明材料從主體、形式等方面進行規(guī)范。從出具下落不明證明材料的主體上來看,應由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其他個人或單位出具的一般不予認可。由于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對其成員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所以由其出具證明材料最具有可行性和現(xiàn)實性。公安機關是我國公民戶籍管理的法定部門,由公安機關出具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最具有證明效力。如果夫妻雙方在同一住所地,應由該住所地出具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一住所地,原告在起訴時應提交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兩方出具的下落不明證明材料。
(二)完善送達程序,規(guī)范送達
送達是很重要的程序,特別是被告下落不明時,關系到下落不明人的利益。如果夫妻雙方均在同一住所地,法院在進行公告送達的同時,還應向被告的其他近親屬送達法律文書。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一住所地,受理法院應委托被告所在的住所地法院代為調(diào)查和送達。其目的就是一方面以確定是否被告確實下落不明,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被告,以致其親人有所了解知悉,能夠參與該案。
(三)區(qū)分善意下落不明和惡意下落不明
法院在審理時應該要對下落不明的原因進行分析,確認是善意下落不明還是惡意下落不明,分別處理。對并非自身的原因的善意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法院應要結(jié)合其他證據(jù)來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做出相應判決。對遺棄家庭成員、逃避債務和家庭責任等情況的惡意下落不明,要重點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
(四)在審理時,嚴格區(qū)分下落不明時間,根據(jù)下落不明的時間進行審理判決
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時間未滿兩年,法院第一次判決一般應不予離婚,給當事人一個緩沖期,緩和家庭矛盾。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下落不明另一方已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失蹤后,原告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經(jīng)過審理,應判決準予離婚。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另一方?jīng)]有申請宣告失蹤,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應根據(j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綜合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判決準予離婚。如果下落不明時間滿四年,則應直接宣告死亡,不再需要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五)對財產(chǎn)分情況處理
原告在起訴時通常要求就財產(chǎn)問題一并處理。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不對財產(chǎn)問題進行處理,實際上會使原告的財產(chǎn)權利處于一種真空狀態(tài),原告的財產(chǎn)利益也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法院不能為了強調(diào)保護一方的利益而犧牲另一方的利益。法院通過審理,夫妻雙方個人財產(chǎn)明確,應就個人財產(chǎn)進行判決;若夫妻共同所有財產(chǎn)明確,應予分割;如果財產(chǎn)無法確定,則暫不予處理。如果財產(chǎn)處理出現(xiàn)錯誤,被告在法院判決后重新出現(xiàn),認為法院的判決侵犯了其財產(chǎn)權利,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對財產(chǎn)進行重新分割處理。
(六)要理清下落不明與感情破裂之間的關系
下落不明雖然與夫妻感情破裂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但是仍然有著重要的聯(lián)系。現(xiàn)在社會是一個信息社會,交通通訊十分發(fā)達。被告在下落不明前就與原告之間的感情有破裂的痕跡,被告下落不明滿兩年,說明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責任或逃避責任,基本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前與原告之間的感情較好,法院在審理時就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等方面綜合分析,確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