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周俊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周某出生于19923月,初中即輟學在家。2010629日下午,周某至啟東市匯龍鎮圩角鎮徐某宅,采用強行推門等手段入室盜竊,竊得8400元、3.99金耳環一對、4.14金戒指一枚和2.45金項鏈一條。經價格鑒定,上述物品價值3378元,合計11778元。至8月期間,周某先后騎自行車至啟東市匯龍鎮等地采用強行推門或掰斷窗洋元等手段入室實施盜竊,共作案9起,竊得人民幣16950元、金耳環2對、金戒指1枚和金項鏈1條。經價格鑒定,上述黃金飾品價值4757元。被告人周俊杰盜竊款物合計價值21707元。案發后,周某已全部退贓。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俊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強行推門或掰斷窗洋元等手段,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