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南京浦口法院反映當前委托或邀請婦聯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

一、主要問題:

一是委托調解范圍過窄。《實施意見》只是將婚姻家庭類案件委托邀請婦聯調解,而對實際生活中一些小額債務糾紛、鄰里糾紛、爭議不大的糾紛等都未作規定,委托邀請調解的范圍過窄,不利用委托調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二是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欠缺。婦聯干部絕大多數來源于基層,對法律知識的儲備有限,遇到較為復雜的案件常常感到無從下手。有些調解員的調解方式過于簡單,沒有掌握一定的調解技巧,這樣不僅不利于開展調解工作,甚至會激化當事人的矛盾,對今后的審理工作帶來影響。

三是物質保障力度不夠。隨著委托邀請調解工作的深入進行,調解員的工作量將會日益增大,而調解員大多工作任務繁重,有時調解員的工作時間會與調解時間相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她們參與調解工作的時間和精力,影響了委托邀請調解的數量和質量。根據《實施意見》的要求,特邀調解員因參加調解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應給予適當補償,目前還沒有解決此類費用的專項資金。隨著委托邀請調解案件日益增多,該問題也將會顯現出來,這樣既影響了調解員參與調解的積極性,又不利于法院開展工作。

二、對策建議:

一是適當擴大調解范圍,完善委托或邀請調解機制。將小額債務糾紛、鄰里糾紛、爭議不大的糾紛都引入委托邀請調解中。今后在依靠婦聯干部進行調解的基礎上,該院將繼續擴大調解員隊伍,選擇當地有威望的老婦聯干部,或熱心公益事業的“民間人士”參與調解,同時加強與交警部門、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合作,對口分類,不斷完善“調解網絡”,推動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是強化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增強法院和婦聯的配合聯系。繼續開展旁聽庭審活動,邀請調解員觀摩庭審,將理性說教培訓與感性觀摩學習相結合。同時還將不定期召開座談會,交流調解經驗,并由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具有豐富調解經驗的婦聯干部以案說法、以案說調,對調解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解決突發事件的能力。

三是加強物質保障力度,完善激勵機制。法院將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共同制定操作方案,給予調解員充分的時間從事調解工作,并將調解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劃,對調解員的調解工作進行考核。同時將假日法庭、晚間法庭工作與委托邀請調解工作結合起來,利用節假日和工余時間為群眾服務。針對調解員支出費用問題,該院將積極向區委、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力爭盡快解決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