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萬洪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張某開設賭場期間,雇傭李某看護場子,承諾給予每天200元的工資。李某在賭場工作五天后,該賭場被公安機關發現,張某因此被判處刑罰,李某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十日,罰款二千元。200974晚,張某與李某同在啟東市呂四港鎮麗都酒店吃飯,席間,李某向張某索要1000元的護場報酬,雙方因此發生口角,張某離席。當晚22時許,李某與張某電話聯系后,至張某入住的新亞賓館房間,再次向張某索要護場報酬,雙方發生爭執。張某從床底下拿出砍刀砍了李某數刀后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李某左頂枕部、左上臂中段內側、右前臂中下段等處皮膚裂傷,右腕關節功能輕度受限,右手中指、無名指背伸功能輕微受限,屬輕傷。2010913,張某主動到啟東市呂四港鎮中心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萬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