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推行“陽光執行三告知”
作者:張明廣 張同 發布時間:2007-09-20 瀏覽次數:1051
本網鹽城訊:濱海法院自開展“提升審判績效”百日競賽活動以來,在執行工作中,大力推行“陽光執行三告知”工作方法,從執行立案到案件執行完畢,全程向當事人公開,有效地避免了涉法上訪事件的發生:
一是風險告知。在案件立案后,案件承辦人首先要與申請執行人做好談話筆錄,向申請執行人告知執行風險,向當事人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及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在查找有關線索時盡可能與申請執行人保持密切聯系,使他們全面了解執行法官的工作進展情況。
二是措施告知。在案件執行當中,要求及時把采取的措施向當事人告知,具體包括實行執行采取扣押、查封、凍結以及搜查、拘傳、挽留等各項強制措施,目的在于使當事人真正了解到執行法官盡最大可能,窮盡所有手段在對案件進行執行,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在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后對法院工作的誤解。
三是賬目告知。在案件執行到位后,對執行款的支付情況全部公開,對執行費按規定交納,向當事人雙方告知執行明細帳目,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