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無錫錫山區法院行政庭積極探索行政案件協調新思路,從大局出發,注重裁判的正確導向,充分發揮審判工作調節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的職能作用,盡量多做當事人的溝通與協調工作,從而達到穩定社會的目的。在日前行政庭審結的兩件行政訴訟案件中,結案方式均是原告以實際糾紛解決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這既解決了行政相對人的實際問題,保障了其合法權益,也維護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飛速發展,行政案件也日趨復雜多樣,有些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訴訟的最終目的大多是為了人身、財產方面的實體權益,所以一旦實體上的權益得到保障,其認為訴訟目的也就已經達到了。因此,行政庭把功夫下在案外,調解、協調并舉,緩解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

如原告汪鳳岐、倪福妹不服被告無錫市錫山區房產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中,原告夫婦共生育三個子女,原告于1981年8月向有關部門申請建造了兩層樓住房四間、豬舍四間。其后,長子汪建平及次子汪建偉分別住在該樓房的東西兩側,原告夫婦則住在豬舍房屋內,對于該房屋的產權未作任何處理。直到2006年下半年,原告夫婦才得知自己當年申請建造的房屋已分別登記在長子和次子的名下,且兩個兒子早在2002年12月就已經辦理了房產證。故原告夫婦認為被告無故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于2002年12月作出的房屋所有權證。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找到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了解情況,準確、恰當把握本案的矛盾焦點、利益平衡點、心理緩沖點和調解突破點,抓住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主要矛盾,找準當事人所能共同接受的調解方案,主動與錫山區房管局協調原告與第三人進行調解,通過擺事實、論證據、明法律,從法、理、情三方面做當事人思想工作,充分將調解工作做深做細,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促使原告主動撤訴,達到了化解行政爭議與民事糾紛的雙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