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鬧離婚擅自把父母名下房產進行分割,為爭奪房產公婆又將前兒媳告上了法庭。日前,這起房屋權屬糾紛案在宜興法院法官的全力調解下得到了圓滿解決。

 

2008年末,小馬與小陳在牽手10年之后終于走了婚姻的盡頭。兩人心平氣和地簽訂了離婚協議,并對居住的房屋和其它財產進行了分割。根據協議約定,房屋產權歸小陳所有,如小陳無法順利取得產權,小馬需支付相應對價的補償款。基于各種顧慮,小馬未將離婚事宜告知父母。時隔數月,小馬的父母從他人口中驚聞兒子媳婦已經離婚,更讓他們難以接受的是,10年前為兒子購置的婚房也分給了小陳。于是,老馬夫婦多次找小陳要求返還房屋,小陳則以離婚協議為憑拒不相讓,雙方之間的奪房大戰由此掀起。幾經周折,事情一直未能妥善解決。201010月,小陳訴至法院,要求小馬支付房屋補償款。時隔一月,老馬夫婦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小馬與小陳離婚協議中的房屋分割條款無效。

 

考慮到兩起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宜興法院對該兩案進行了合并調解。經多方斡旋,雙方終于作出讓步,房屋產權歸小陳所有,小陳對老馬夫婦作出適當補償。

 

法官提醒:公民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行為人未經授權處分他人財產,且事后未得到追認的,該行為一般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