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種理念提升調解工作水平
作者:新顏 發布時間:2007-09-18 瀏覽次數:1300
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為促進民事調解工作水平提升,確立四種理念,使調解工作步入規范化、正規化軌道,確保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兩者有機統一。
一、以人為本理念。要求主審法官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必須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為基礎,務必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來作為定案的基礎和做好調解工作的基本前提。杜絕“和稀泥”式、“無原則”式調解。禁止法官與當事人討價還價,把當事人間的矛盾轉嫁到法院。
二、法律平等理念。要求調解必須以當事人完全自愿為前提,調解程序的啟動必須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能進入調解程序。調解自愿包括提出、方案、處分權、協議達成自愿等。法官主要起到主持和召集作用,嚴禁“哄騙式”、“壓服式”等違規式調解。
三、程序合法理念。調解必須依法進行,要求法官對調解的每個環節、進程及調解內容,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嚴格辦理。嚴掌調解尺度,杜絕以言代法和當事人在不明確協議內容的情況下先讓簽名蓋章后解釋說明的做法。 四、公平正義理念。要求法官必須站在公正立場上,在司法和調解活動中必須堅持和體現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牢記“司法為民”這一宗旨,把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作為調處案件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