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一案,法院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劉某訴稱, 201081日,原告劉某駕駛轎車與鐘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鐘某及電動車乘坐人王某受傷,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巡警部門認定,劉某與鐘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死者王某不負責任。后經交警部門調解,劉某賠償受害人王某近親屬各項損失計222212.88元,已支付183697.38。劉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該事故受害人王某近親屬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40000元,該訴訟經另案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事故受害人38515.5。

 

后劉某就交強險限額的余款81484.5元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理賠責任,劉某遂提起現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立即給付保險賠償金81484.5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無異議,但劉某持有的駕駛證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過期,應屬于無合法有效駕駛證的情形,按照交強險條款,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91020日,劉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1份,保單中責任限額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 20091020日零時起至2010102024時止。

 

另查明,劉某于199792日初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發生該起交通事故時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為2003826日至2009826日,劉某應于2009826日前到公安部門換證。但劉某未換證。

 

該案,就保險公司是否該理賠發生爭議。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該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的,劉某未按期換證駕駛機動車輛,屬無證駕駛,于法無據。

 

“無證駕駛”是指駕駛人從來都沒有取得過駕駛資格和取得后被注銷兩種情況,也就是說,在取得駕駛證后到被注銷前的這段時間,都不屬于無證駕駛。所以,如果在年檢到期后到被注銷前的這段時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

 

駕駛員只要通過了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組織的駕駛證資格考試,便具有了駕駛資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駕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換證屬于行政管理范疇,駕駛證過期未按期換證應由交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規定: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可以依照本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規定:持證人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也就是說,公安交管部門處罰后仍可辦理換證手續。在其證件被吊銷前不視其為無駕駛資格。駕駛證過期未年審或未按期換證的,超過一年才會被吊銷。

 

而本案劉某的駕駛證應在2009826日前換證,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201081日,劉某所持駕照在有效期內,盡管超過了年審日期,但逾期尚不足一年,未被吊銷,仍然合法有效,因此不是無證駕駛。

 

顯然,某保險公司以“肇事司機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即為無證駕駛”為由拒絕給予理賠,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故其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劉某保險賠償金81484.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