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法院四項措施規范行政案件協調機制
作者:徐明成 發布時間:2007-09-17 瀏覽次數:1167
本網淮安訊:針對行政訴訟中的協調機制缺少具體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容易產生偏差這一現象,淮陰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對行政案件訴訟協調機制的實施程序和工作方式進行了規范。
一是明確行政協調的原則。行政協調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則,協調的提起必須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二是明確協調案件的范圍。在涉及可能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和不作為),可以調解的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行政訴訟和其他案件中都可進行案件協調。
三是規范協調的方式。庭前協調要求在不影響案件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證據交換下進行,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庭后協調,期限一般為10天,特殊的可延長至15天,但期限應計入審限,協調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四是規范協調協議的制作。對一些需要制作協調協議的案件,主持協調的人員要對協調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督促行政機關自覺履行協議,以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