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因修建房屋,找來薛某等人幫其施工,不料,房屋快要建好時發生意外,薛某從屋頂處的跳板上摔下致殘。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0083月,被告曹某需修建房屋,遂將該此事告知其妹夫周某。嗣后周某即找到薛亮等人一起到曹某處修建房屋,施工現場具體由周某負責。200837下午4時許,薛某站在跳板上往上吊橫梁時,系在該橫梁上的繩扣(該繩索系薛某自己提供)突然松開,加之跳板未進行固定,薛某向后從跳板上摔落倒地。薛某受傷后即被送至金壇市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轉至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胸椎、腰椎壓縮性骨折伴截癱,經鑒定,薛某所受之傷已構成5級傷殘。

 

2010年元月,薛某將曹某和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損失。庭審中,曹某認為其房屋翻修工程是承包給周某的,他和周某結算工程款,并不直接支付薛某工資,不構成雇傭關系;薛某經常在外幫別人建房,其在施工過程中自己應盡安全注意義務,但他本次沒有扣好繩索,沒有固定跳板,致使其摔下受傷,責任應由他自己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曹某未能舉證證明其房屋修建工程系承包給周某承建,且曹某支付薛某、周某等人勞動報酬,據此,雙方應屬雇傭關系,同時周某也屬召集人和現場指揮人。曹某雇傭薛某修建房屋,薛某作為雇員在從事修建房屋的雇傭活動中受傷,曹某作為雇主應按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薛某在修建過程中未能注意繩索是否扣好、跳板是否固定等安全事項以致其從跳板上摔下受傷,主觀上存在過失,故可適當減輕曹某的賠償責任。周某作為施工現場的指揮人,也未能履行上述事項的安全注意義務,主觀上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判決曹某賠償薛某各項損失129112.73元,判決周某賠償6096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