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港法院通過判后釋明和調解工作化解一起矛盾激烈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促使雙方當事人撤回上訴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089,許某某出具《委托書》委托其父親許某代理辦理位于張家港市楊舍鎮新農花苑的一套房屋及自行車庫的出售、過戶、收取房款等手續。820,許某某與張某簽訂協議約定將該套房屋轉讓給張某,房款合計80萬元,包含房屋內部裝修設施,張某于當日支付定金1萬元。824,許某某父親許某與張某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現房)》(下稱《協議一》)對820簽訂的協議中的房款支付方式進行變更。同日辦理過戶手續時,許某與張某再次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現房)》(下稱《協議二》),約定該房屋的售價為63.8萬元,同時,許某某與張某在房管部門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約定該房屋成交價格為63.8萬元,《協議二》與《房地產買賣契約》存于房管部門備案。當日,張某支付了20萬元預付款(含前述定金1萬元)。201091,張某領取該套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因余款問題發生糾紛,20101029,許某起訴至我院,要求張某支付購房余款60萬元。

 

審理中,張某認為房屋售價為63.8萬元,尚余43.8萬元未支付,并反訴要求許某承擔其墊付的應由原告負擔的稅費44409元。許某則認為雙方于過戶時約定的63.8萬元是為了避免部分稅收,《房地產買賣契約》系辦理過戶時的格式合同,并非真實意思表示,稅費應當按照原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由張某承擔。由于雙方矛盾對立嚴重,張某在審理過程中情緒激動,多次到法官辦公室吵鬧,甚至揚言威脅承辦法官人身安全。考慮到購買房屋對老百姓而言是極其重要的支出,對張某行為表示諒解,并對案件事實進行細致調查,多次召集雙方耐心開展調解,釋明法律規定,但因雙方分歧過大導致調解未成。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管部門并非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法定確認機關,根據合同簽訂后的履行情況、登記備案情況、雙方對價款變更的解釋、證人證言等因素綜合判斷,《協議一》對付款方式的變更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同日簽訂《協議二》對成交價作重大變更發生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過程中,且未明確是否包含裝修設施,根據原告解釋,應為規避稅費所簽,而非雙方對房屋成交價格的真實約定,其中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應屬無效。法院在厘清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于今年110日判決被告張某支付購房余款60萬元,原告許某某支付張某墊付的稅費44409元。

 

判決后,雙方矛盾并沒有得到緩和,許某某與張某同時來法院遞交上訴狀,并發生激烈沖突。承辦法官并未因案件已經判決而不聞不問,而是利用雙方都在的機會,詳細解釋雙方爭議較大的房屋真實價格、稅費負擔等問題,并釋明法院認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認真解答了雙方對判決存在的疑問,并適時對雙方開展調處工作,努力爭取雙方達成諒解。經過半天努力,張某同意一次性支付58萬元給許某,并了結雙方所有糾葛,日前,該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雙方同時撤回上訴。

 

連線法官:判后釋疑是司法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法官應當充分運用判后釋疑化解糾紛,避免矛盾升級。具體而言,判后釋疑具有以下三個功能:

 

一是釋明判決內容。由于判決書基本上是法官使用法言法語撰寫而成,基于判決書撰寫規范的要求,法官一般不會在文書中詳細解釋所引據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時常感覺判決書晦澀難懂。通過判后釋疑,法官可以進一步解釋判決書中所涉及的法律難點、引用的法律規定等問題。

 

二是實現息訴服判。當事人拿到判決書后,會對其中論證庭審中提出的意見、判決書說理等問題產生疑問,判后釋疑為法官與當事人提供了庭審之外的一個交流平臺,當事人可以提出具體的疑問,法官對此進行耐心解答,更加容易讓當事人信服,能夠讓當事人相信判決,真正做到息訴服判。

 

三是發揮教育引導。在判后釋疑過程中,法官可以用更通俗語言向當事人釋明法律,能夠起到較好的普法效果,同時,法官能夠通過案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其多學習法律知識,進而在全社會形成遵紀守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