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陳老先生有三個子女,大兒子陳堅、二女兒陳芳、三兒子陳強。陳老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女兒拿出一份遺囑說父親把房子給她了,兒子也拿出一份遺囑說房子是屬于他們幾兄妹共有的,雙方爭執不下,鬧上法庭。后經司法鑒定,雙方拿出的遺囑上老父親的簽名一致,也就是說陳老先生立下了兩份內容截然不同的遺囑。

 

陳芳說,她手中的遺囑是父親在2006年寫下的“事由”一份,稱:“別的子女都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我死亡以后,我本身財物贈與二女兒,與別子女無關。”落款日期為“20xx年”。

 

陳堅和陳強手中的遺囑是陳老先生在2009年立下的,當時他正與女兒因房子的事情打官司。這份遺囑稱:“我去世以后房屋公有,幾個子女共有,以此為證。”該遺囑落款有具體的日期。

 

一審法院認為,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2009陳老先生所立的“遺囑”,是最后的遺囑。一審法院判決原“事由”中涉及陳老先生財物中房產的內容無效,其他部分內容有效。

 

二女兒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從相關證據來看,陳芳提供的陳老先生在200685出具的“事由”屬于遺囑性質。該遺囑意思表示清楚,內容亦較為完整,但欠缺明確的書寫時間,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要求。同時,陳老先生與陳芳、拆遷辦就回遷房權屬所打的官司,也表明陳老先生不同意其去世前,其個人財物就歸陳芳所有。陳老先生后面出示的遺囑,已經明確表明他去世后個人財產歸全體繼承人繼承。近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