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房產 兩份遺囑:房產到底應該歸誰?
作者:阮明 趙大為 發布時間:2011-02-22 瀏覽次數:659
淮
陳芳說,她手中的遺囑是父親在2006年寫下的“事由”一份,稱:“別的子女都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我死亡以后,我本身財物贈與二女兒,與別子女無關。”落款日期為“20xx年”。
陳堅和陳強手中的遺囑是
一審法院認為,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2009年
二女兒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從相關證據來看,陳芳提供的
淮
陳芳說,她手中的遺囑是父親在2006年寫下的“事由”一份,稱:“別的子女都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我死亡以后,我本身財物贈與二女兒,與別子女無關。”落款日期為“20xx年”。
陳堅和陳強手中的遺囑是
一審法院認為,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2009年
二女兒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從相關證據來看,陳芳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