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丈人和女婿合伙承包了一個魚塘,經營了五年,錢大多在女婿手里。但是后來女婿和女兒離婚了,老丈人前去要錢碰了釘子,將女婿起訴到法院。

 

2005年,老王和女婿小周共同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一份,取得白馬湖水域113畝水域的養殖使用權,合伙做起了水產養殖生意。翁婿二人因共同經營白馬湖水面所產生的各種糾紛所得補償和收益合計741000元,但是只給了老丈人的100塊錢以外,剩余的錢一直由女婿小周占有。都是一家人,錢放在誰那里都一樣。但是在去年的5月,女婿和女兒離婚了,老丈人老王可慌了神,急忙找到小周,想要回自己應得的那份,卻被拒絕。無奈之下,老王將小周告上法院,說自己只要30萬元,剩下的作為小周處理相關糾紛所付出精力和費用的補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周、老王共同取得了白馬湖水域的養殖使用權,即共同取得了該水域的使用受益權。雙方在共同經營中的收益以及與案外人發生爭議后經協調處理所獲得的相關收益也應由雙方共同所有。在共同使用經營過程中,雙方對所得收益的分割沒有作出約定,應視為各半所有。法院一審判決小周歸還老王30萬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簽定費等由小周承擔。

 

小周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名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