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新房裝修,到本市某大型家居市場訂購了9套實木雕花門,約定九套實木雕花門全部用花梨木制作,每套價格2860元,李某按期支付了貨款,但在收到木門時李某傻了眼,原來商家交付的不是約定的全部是花梨木制作的實木門,而是花梨木板貼面的杉木插接門。李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商家賠償損失11000元。近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經過法院調解商家退還李某7740元,得到了李某的諒解。

 

2009312李某為購買張某經銷的廣州某品牌木門于向其交付定金500元,同年44日,李某在對張某經銷的產品現場考察后與張某業務員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李某購買張某經銷的實木雕花門九套,并約定“按樣制作”及 “以上九套實木雕花門全部用花梨木制作”,每套價格2860元(包括門套、送貨到家、包安裝)。同年45日張某向李某出具了訂貨單,訂貨單載明了李某訂購門的規格尺寸,李某分兩次付清了全部貨款計人民幣25740元。后李某在收到木門時提出異議,認為張某交付的不是約定的全部由花梨木制作的實木門,而是花梨木板貼面的杉木插接門。此后李某向張某經營場所所在的家居市場及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經多次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200984張某聯合家居市場客戶服務中心交付李某木門九套,李某予以接收。但由于李某與張某對該糾紛各持己見,李某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關鍵是判別張某是否構成欺詐,而構成欺詐的前提是客觀上有欺詐的行為、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法院認為,結合李某對樣品的了解程度、全實木花梨門的市場價格,現有的證據是無法證明張某構成欺詐的。首先,李某是看樣定做,但從廣州廠家出具的通知和產品宣傳冊等證據看,張某從2005918日后未經銷過原實木雕花(花梨)門即“全花梨木制作”門,所以李某不可能在張某處看到“全部用花梨木制作”的門面樣品。而且李某、張某雙方在協議中對9扇門的型號約定十分明確,而依據張某宣傳資料可知,該型號的門均非原實木雕花(花梨)門。其次,從廣州廠家出具的通知和徐州經銷處出具的證明看,在李某購買9扇門時全實木花梨門的市場價格約為8000元,張某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個體工商戶不可能僅以2860元的價格銷售給李某。

 

在法院主持調解下李某與張某對于9扇實木雕花木門的價格達成一致意見,每扇門2000元,李某支付的總貨款25740元,由張某一次性退回7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