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調解結案一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連帶解決后續問題
作者:夏友鋒 詹玉珍 發布時間:2007-09-13 瀏覽次數:925
本網徐州訊:日前,銅山法院民一庭黃敏同志經耐心細致做當事人疏導工作,圓滿調解結案一起發回重審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不僅解決了當事人的本案爭執,而且連帶解決了今后被告經營期間給原告帶來的損害賠償問題,實現了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目標。
本院受理后經開庭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他人非法侵犯,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春夏季節,正是桃樹正是生長發育的時期,而桃園正好位于被告的正北方,春夏季節多以南風或偏南風為主,被告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出的煙塵,正好落在桃樹上,給桃樹的生長造成了極不利的影響,原告提供的照片和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賠償的證據使用。被告辯稱沒有污染原告的果園因無證據證明其主張,故被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損失的數額,被告認為銅山縣果林站沒有鑒定資質,其結論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法院認為鑒定人員均有資質,且被告并沒有提出重新鑒定,故被告的抗辯不成立,該鑒定結論所確定的損失數額應依法作為定案依據。故依法判令被告銅利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賠償原告厲夫金損失78508元。
被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徐州中院,中院認為,環境污染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應向被告釋明舉證責任和申請鑒定以及不申請鑒定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被告在二審中不認可一審已就舉證責任和鑒定進行釋明,而開庭筆錄中對此記載不清,故將本案發回重審。
本案重審時,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由民一庭黃敏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對原被告進行了釋明,即:原告應當對是否遭受污染進行舉證或申請鑒定;被告應當對能否排除因果關系以及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對于原告提供的損失數額如被告不認可則應當由被告提出鑒定。釋明后如舉證不能將承擔不利后果。經法院釋明后,被告提出對果樹的受損與銅利公司排放的氣體有無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如有因果關系再申請對損失數額進行鑒定。原被告雙方協商后,均同意在銅山縣環保局做鑒定,法院依法委托后,銅山縣環保局先同意給與鑒定,后因技術所限。不愿承擔該筆鑒定業務。司法鑒定科在網上查詢到一家省級鑒定機構,原被告均同意,但苦于鑒定費過高,要價11.5萬元。
鑒于此案鑒定費遠遠大于涉案標的,且對于本案而言,即使做出因果關系的鑒定,無外乎兩種結論,即有因果關系或無因果關系,有因果關系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且要根據因果關系的成度承擔責任,被告依法承擔鑒定費用;無因果關系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高額的鑒定費用顯然應有原告承擔。不管怎樣,對雙方都是一種損失。且這個官司要堅持打下去,如被告對損失數額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因為屬于原告庭前私自委托鑒定,法院還應依法允許重新鑒定,又要支出一筆鑒定費用,且2006年的損失,2007年出鑒定結果,事務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必然要產生一定的誤差,強行參照未必十分科學。且對于原告而言即使2006年的損失能夠勝訴,那么2007年及至以后的損失怎么解決,勢必造成訟累。基于以上幾點,黃敏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反復做當事人的工作,引導當事人對現實利益的取得及糾紛的及時解決選擇一條最佳途徑。最后雙方當事人終于握手言歡,化干戈為玉帛,達成一次性解決的協議,即被告給付原告2006年賠償款40000元,2007年賠償款30000元,從2008年起被告給付原告的賠償款以30000元為基數參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農產品生產價格升降指數做相應的調整,給付至原告不在爭議的承包地種植桃樹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