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濱海法院及時做好人民陪審員的補充和更換工作,保持了人民陪審員隊伍的旺盛活力。該院在建立人民陪審員更換機制過程中,堅持做到“四看”, 把通過“四看”發現的敢于說真話、受群眾信賴的合格人員選到陪審員隊伍中來,對于長期不能履行職責和不合格的人員,則及時更換。

一看專業優勢。濱海法院高度重視人民陪審員的專業特點和職業經驗,在建立陪審員隊伍的時候,強調進行深入摸底,選擇專業優勢突出的人民陪審員作為備選人員。在案件審理中,也堅持根據專業特征選擇最適合該個案的人民陪審員參與主持調解工作,往往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看道德品質。在隊伍建設中,堅持走群眾路線,做好社會調查,優先考慮選用群眾公認“正派”的地方人士作為陪審員人選,把道德素質的綜合評價,記入到陪審員的個人檔案中。對于道德品質的考察,濱海法院還做到了動態考察,即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現后天產生“道德污點”的人員,一經查實,立刻啟動替補更換機制,以確保隊伍的戰斗力。

三看協調能力。該院在選任人民陪審員的時候,還考察是否具備理清案件線索、及時拿出協調方案的能力。為了有比較準確的了解,該院對每一位陪審員,都設定了一定時間的考察期,在這個過程中,積極邀請試用陪審員參加案件陪審,通過“實戰”了解,把協調能力強的人員充實到隊伍中來,有力的推動法院整體工作的進展。

四看工作態度。為了真正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該院要求人民陪審員必須以一種積極的工作態度,做到全程參與審理,特別強調在調解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陪審員的作用。將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的時間和地點由審前延伸到開庭后乃至宣判前。對于因為種種主客觀因素不能夠履行自己職責的人員,一律視為工作態度不夠端正,即使工作能力再強,也予以及時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