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法院朱寨法庭著力推進“訴調對接”工作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9-11 瀏覽次數:916
本網徐州訊:沛縣法院朱寨人民法庭緊緊圍繞“公正高效”的司法工作主題,努力做好法院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對接工作,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 2006年至今年上半年,朱寨法庭共收案362件,結案352件,結收比為97%,其中調解結案278件,調解率為77%,撤訴16件,調撤率達到84%,案件審理天數8天。上訴4件,上訴率1.14%,無一被上級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審判工作質效指標尤其是調解工作成效在全市人民法庭中乃至全省人民法庭中名列前茅。為此朱寨法庭制定和落實了多項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實現訴調網絡對接。朱寨人民法庭從最基礎的工作入手,建立了訴調對接工作的組織網絡。他們積極爭取駐地黨委政府的支持,率先在朱寨鎮成立了訴調對接工作中心,由法庭庭長擔任中心主任。該中心以法庭為核心,各鎮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務所、各村調解委員會作為網絡成員積極參加。充分利用原有的調解資源,轄區每個村設一個專職調解員兼信息員。經過試點,后又在法庭轄區的其他幾個鎮全面鋪開。朱寨法庭把各鎮各村的專職調解員名單上墻公布,方便群眾監督。這樣,就在當地形成了一張以法庭為重心,以各鎮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務所為中間力量,以村級調委會為基礎依托,點面結合、上下聯動的社會調解網絡,為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打下了堅實的組織基礎。并開通咨詢熱線,及時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二) 建立綠色通道,實現訴調程序對接。朱寨法庭認為,效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審判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堅持公正第一的前提下,應當把司法效率放在一個突出的位置。如果不講究效率,訴調對接相比各個部門各自為戰就毫無優勢可言。因此,朱寨法庭提出了“訴調對接,綠色通道”的口號。主要辦法有一是訴前委托調解,對于未經人民調解會調解的民間糾紛,當事人起訴到法庭的,法庭主動宣傳人民調解的特點、優點,告知并建議當事人首先選擇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于可以由行政機關進行調解的案件,建議當事人尋求行政調解。如果當事人自愿接受,法庭將案件以委托形式移交給人民調解組織或有關行政機關。二是協助調解,對于農業承包、相鄰關系及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案件,在開庭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到糾紛發生地,邀請村委會、居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共同進行庭前調解。朱寨法庭經過大量調查、研究和實踐,經常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與案件有一定關系的人參與調解,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強化業務溝通,實現訴調業務對接。實行業務培訓制度,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一是辦班培訓,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統授課、專題講座、案例探討等形式,講解的重點是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與基層情況相適應的調解方法、技巧。去年以來,朱寨法庭共為轄區各鎮舉辦培訓5次,參訓人員達210余人次。二是包片指導。該庭每位干警負責兩個鎮的人民調解指導工作,通過走訪、電話聯系等形式,了解民調機構的工作情況,幫助總結工作中的得失,進行不拘形式的法律咨詢和業務指導,會商解決疑難復雜案件。去年以來,該庭進行個案指導14次。三是以會代訓。法庭干警受邀參加各鎮村調解組織的例會,在互相交流工作經驗的同時,向調解員講解最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傳達上級法院在民事審判領域的規定。四是以庭代訓,對一些典型案件,法庭主動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開庭旁聽、庭審觀摹,使他們從中學習法律知識,提高他們識別證據、主持調解的能力。特別對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邀請調解組織負責人及參與調解的人員參加庭審旁聽。五是與調處中心緊密配合,制定培訓計劃,派出具有較豐富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定期向調處中心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信息,并負責組織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技能、證據收集、文書制作等方面的培訓。建立咨詢制度,幫助指導調解人員規范工作程序、調解方式及文書制作。建立通報制度,對撤銷或宣布調解協議無效的案件及時向該調解組織通報,以便總結經驗教訓,予以改進。
(四)堅持依法調解,實現訴調效力對接。朱寨法庭認為,訴調對接是個新生事物,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實現訴調對接的新方法、新途徑,但無論采取什么方法,調解時都應該嚴格遵守依法、自愿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社會調解和訴訟調解的法律效力。開庭前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庭審判人員制件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法庭在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遵循“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則,不輕易否定人民調解的效力,實現了人民調解協議和法庭調解在法律效力上的對接。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以及鎮調處中心分流指派有關職能部門或者組織就矛盾糾紛進行調解達成的確定當事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審理涉及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一般先行調解。定期或不定期通過信息簡報形式對涉調案件處理情況向鎮調處中心有針對性地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