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一房二賣"還拒不退款
作者:魯海軍 發布時間:2015-12-15 瀏覽次數:820
與房地產開發商老總親自談定一商品房買賣,雖未簽訂購房協議,卻實際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得到房地產正規售房收據。等去繳納剩余購房款時得知,該房屋已被另賣他人。開發商否認違約,也不退款,遂引發糾紛。近日,洪澤法院依法審結了該案。
2013年10月10日上午,陳俊與洪澤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寶同磋商,陳俊以人民幣4900000元的價格購買某小區10幢203室房屋一套及車庫一間。當天下午,陳俊通過銀行先行繳納購房款200000元。交款第二日,房地產公司向陳俊出具加蓋財務專用章的貳拾萬收據一份,收款事由上載明“10-203”。一個月后,當陳俊到房地產公司住所地繳納剩余款項并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被告知該房屋已轉賣給第三人且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眼看自己的期待利益無法得到保障,陳俊就去找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寶同,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繳納購房款并賠償損失。李寶同以自己沒有時間接待為名故意躲著不見,并讓秘書轉告陳俊,合同都還沒有簽,哪里違約,交過來的錢到時候再說。陳俊在其辦公室里一連等了兩個星期,仍是沒見著人。沒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難道法律就不保護了嗎,交給他們的錢怎么就要不回來了嗎?帶著這些疑問,陳俊來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陳俊、房地產公司經磋商達成對涉案房屋的買賣協議,雖沒有簽訂任何書面購房合同,但陳俊向房地產公司繳納了部分購房款,且房地產公司向陳俊出具了房款收據的行為,足以證明雙方有訂立買賣合同的意思。因房地產公司將涉案房屋轉賣他人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對陳俊要求返還房款并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房地產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陳俊購房款200000元及利息損失(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法官提醒:書面合同是對雙方權利義務最為直接的約定,未能簽訂書面協議并不是一概否認其合同效力的,如現實中存在大量的口頭協議或未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在出現糾紛時,只要其符合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可以認定其合同效力。不過,在今后的經濟交往中,最好能簽訂書面合同,避免或減少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