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女童在影樓內臉部受傷被縫十針 誰應擔責?
作者:周春曉 發布時間:2015-12-10 瀏覽次數:631
四歲女童跟隨母親一起去影樓拍照,結果臉部被門栓槽劃傷,傷口縫了十針,后其父母多次向影樓老板索賠未果,起訴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審結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今年4月的某日,朵朵的媽媽張女士帶朵朵前往昆山某影樓內拍攝藝術寫真,拍完照片后,張女士去更衣室更換衣服,朵朵自己在攝影室內玩耍,在經過攝影室門口時,朵朵突然大叫一聲并大哭起來,張女士及影樓工作人員聽到后匆忙跑過去檢查,發現朵朵的左側臉頰被門框上的門栓槽刮出一條長約五厘米的傷口,傷口很深且血流不止。張女士趕緊將朵朵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傷口被縫了十針。張女士隨即報警,警方趕到現場后,發現該事故地點的門栓槽是金屬材質,且本應該被牢牢釘在門框上的門栓槽已松掉,門栓槽的金屬邊框暴露在門框外面,非常鋒利,朵朵的臉正是因此被刮傷。后張女士和該影樓負責人王某一起來到派出所做筆錄,張女士認為,該門栓槽早已壞掉,但影樓內的管理人員沒有進行及時修理,導致朵朵在經過事發的門口時,臉部被門栓槽的邊框刮傷,故要求王某進行賠償。而王某則認為,門栓槽會松掉是因為朵朵撞上去時給撞松的,且當時拍攝活動已經結束,朵朵不是在拍攝過程中受傷,影樓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雙方為此爭執不休,最后不歡而散。之后,朵朵臉部的傷口雖逐漸治愈,但卻在臉頰上留下了一道明顯的疤痕,張女士多次聯系王某要求賠償,王某不僅不同意,還用“我們這里不是福利院”的話來打發張女士,張女士一氣之下便將該影樓及負責人王某一起告上法庭。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認為本案情況并不復雜,當事人情緒雖有些激動,但并非無調解和好的可能。為積極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妥善解決問題,法官多次組織雙方到法院進行調解,經過耐心的勸說,張女士與王某最終達調解協議,王某同意支付朵朵的各項損失共計七千余元,并當場一次性履行,一場糾紛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張女士及朵朵雖已結束拍攝,但該影樓仍負有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故朵朵在攝影樓內被門栓槽刮傷,該影樓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朵朵身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法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母親的張女士應盡到謹慎的監護義務,而事發時,張女士在更衣室內更衣,朵朵獨自在外玩耍,脫離了張女士的視線和監管,對于朵朵發生的意外,張女士亦存在一定過錯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