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申領駕照不滿一年,遇有緊急情況不能妥善處置,導致電瓶車駕駛人不幸死亡,站在被告席上的新手張某不時落下了悔恨的眼淚。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去交通肇事案件。

 

2011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張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句容市區東昌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當行至句容市區東昌北路與崇明東路延伸段的丁字交叉路口處超越同向行駛的被害人李某所駕的電動自行車后右轉彎時,因被告人張某持實習期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遇有情況疏于觀察、采取避讓措施不力,與被害人李某所駕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現場勘查認定:被告人張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事發后被告人張某主動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

 

20111月,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張某的自首行為,并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于是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