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病人醫院摔倒 醫院盡到義務免責
作者:史忠升 發布時間:2015-12-03 瀏覽次數:827
2014年2月,八十余歲的病人伏某在金湖縣某醫院住院期間,凌晨起床如廁,在其子王某未進行陪護的情況下,在回來途中的走廊處,原告摔倒,至右髖關節處骨折。原告前后在被告處住院治療20天,花費醫療費39227.34元。原告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金湖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原告兩天前全身無力等身體病狀和年齡已達88歲高齡狀況,要求原告的親屬進行陪護,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在到了陌生地方凌晨如廁時,未按照被告的醫囑進行陪護,由此造成的損害應當由原告承擔,判決駁回原告伏某的訴訟請求。伏某上訴后,淮安市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友情提醒:安全保障義務人并不必然承擔責任。在無法定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若受害人沒有盡到一個合理的謹慎人應有注意義務,而安全保障義務人不具有對此問題的防范性、可預測性時應當免責。因此,高齡帶病老人在夜間無人陪護時摔倒,安全保障義務人在事先要求其陪護的情況下應該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