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未領銷售提成 員工狀告公司獲支持
作者:李璐 朱文茜 發布時間:2015-12-01 瀏覽次數:1002
離職后公司拒不兌付當初銷售提成的承諾,員工一紙訴狀將老東家告上法院。近日,句容法院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2013年6月,徐某入職句容某房地產銷售公司,在銷售主管崗位從事銷售工作。2013年7月,某房地產公司為了激勵員工制定了《方案》一份,該《方案》規定員工銷售房源數量超出當月目標,每超出一套,則當月所銷售的全部房源提成點在千分之一基礎上增加萬分之一,上不封頂,若完不成銷售任務,仍按千分之一提成。2013年12月,徐某的銷售任務為3套,徐某實際銷售房源13套,總價為3400萬元,某房地產銷售公司應按千分之二支付原告提成67112元。2014年1月,徐某銷售房源1套,價款195萬元,某房地產銷售公司應按千分之一支付徐某提成1950元。公司已發放28000余元,尚欠徐某提成40000余元。現要求某房地產銷售公司支付徐某銷售提成4026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房地產銷售公司則認為,公司制定的《方案》只針對第一期開發的房源,第二期開發的房源并不執行該《方案》,徐某所銷售的房源為二期房源,公司不應按《方案》規定支付提成,并且徐某中途離職,徐某銷售房源的后續工作均由他人完成,公司規定此種情況只能支付提成的80%,另20%提成由他人享受。
句容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徐某入職某房地產銷售公司,在銷售主管崗位從事銷售工作。2013年7月,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中對績效工資作出了約定,即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按勞動者的業績和用人單位制定的相關規定考核確定。2013年7月下旬日,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為了激勵員工制定了《方案》。該《方案》規定員工銷售房源數量超出當月目標,每超出一套,則當月所銷售的全部房源提成點在千分之一基礎上增加萬分之一,上不封頂,若完不成銷售任務,仍按千分之一提成。2013年12月原告銷售任務為3套,原告實際銷售房源13套,總價為3300萬元。2014年1月徐某銷售任務3套,徐某實際銷售房源1套,價款195萬元。公司已發放上述房源的提成28000余元。2014年8月,徐某離職并填寫了離職交接申請單。2015年3月,徐某向句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以不屬于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2015年3月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房地產銷售公司支付徐某提成40267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方案》規定員工在離職前客戶房款已付清的,員工在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后之發放總提成的80%。庭審中,徐某認可被告扣除20%提成,按照80%發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勞動合同中約定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按勞動者的業績和用人單位制定的相關規定考核確定,后被告公司制定了《方案》,對銷售提成作出相關規定,故被告應按照《方案》規定支付原告涉案房源的銷售提成。2013年12月原告銷售房源13套,超任務完成10套,故根據《方案》規定該月的提成比例為2‰,提成數額為67000余元(3300萬元×2‰)。2014年1月徐某銷售房源1套,根據《方案》規定該月的提成比例為1‰,提成數額為1950元(195萬元×1‰)。另被告制定的《制度》中規定了離職員工的提成按80%發放,原告庭審中亦認可按80%發放,故被告應發放的提成數額為55000元[(67000元+1950元)×80%],現被告已發放28000余元,尚欠26000余元。房產銷售公司辯稱《方案》只適用第一期開發的房源,對此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故法院對公司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房地產銷售有限公司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徐某提成26000元。該案后經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某房地產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