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忍毒打 攜子離家十年 請求離婚 法院依法支持
作者:陳孝鵬 袁鵬 發布時間:2011-11-16 瀏覽次數:496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細胞,每一個家庭的歡樂和諧對全社會的穩定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家庭的穩定和諧應當建立在夫妻雙方相互尊重的基礎之上,缺乏相互理解與尊重的婚姻,是難以獲得幸福的。
1986年,19歲的任某與30歲的肖某經人介紹認識,之后不久便按照當地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由于任某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故并未領取結婚證。婚后的生活雖然算不上多姿多彩,但也可以說是風平浪靜,很快二人的女兒和兒子便先后降生。但是好景不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年齡差距比較大,缺乏共同語言,二人之間不斷發生摩擦;加上肖某脾氣暴躁,經常無緣無故毆打任某。為了家庭的和睦,任某一直忍氣吞聲。但肖某非但不知體貼,反而變本加厲的肆意發泄,這也使得性子溫和的任某逐漸無法忍受這種非人的待遇,甚至曾兩次喝毒藥自殺。2000年的一天,肖某再次毒打了她,忍無可忍的任某決定外出打工。并且,為了防止自己走后兒子獨自在家受到自己同樣的待遇,任某將兒子帶著一起出走(其女兒外出上學)。一直到現在,雙方就再也沒有在一起生活過。目前,雙方的子女皆已成年,女兒已經出嫁,兒子跟隨任某在外地打工。2011年,在兒子的鼓勵下,任某終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肖某離婚。
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任某與肖某經人介紹認識,自1986年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雙方均已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的實質要件,故雙方的同居關系應按事實婚姻處理。法院對任某與肖某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夫妻關系的現狀、要求離婚的原因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認定任某與肖某符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條件,任某請求與肖某離婚理由成立,遂支持任某的離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