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公司新規定 嚴重違規被解聘
作者:王曉丹 周璟 發布時間:2015-11-30 瀏覽次數:827
因不滿公司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周某將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官在庭審中發現周某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認定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周某2004年進入江陰某鋼絲制品有限公司從事操作工的工作,最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間為2015年4月,然而,他在2014年2月便被公司解聘,這是為什么呢?事情還得從2013年5月說起,當時,該公司對《員工手冊》進行修改,并將修改方案通過張貼、集中閱讀等方式向員工征求意見。周某對探親假的規定、月度獎勵計算方式、病假對年終獎的影響等內容表示不滿,他明確表示自己意見很大并提出了修改意見。然而,公司收集員工意見和建議后,與公司工會協商,最終并未采納周某的意見,按照原修改方案制定了《員工手冊》。新修改的《員工手冊》如期下發,但氣憤的周某兩次拒絕簽收,被單位先后給予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
在之后的工作中,周某又存在一次未經批準擅自離崗、一次未按規定請假曠工2日、一次消極怠工,經公司多次溝通教育后仍無改進,公司遂將周某違紀情況通知工會,向工會說明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的原因并征求其意見。工會同意按照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2014年2月,公司解除了與周某的勞動合同,周某不服向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逾期未裁決,周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拒收《員工手冊》、擅自離崗、曠工,消極怠工,單獨看某一行為,似乎并不足以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但其屢教不改,作為生產一線的操作工,其行為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正在運轉的機器停止運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綜合此一系列行為,法院認為周某的行為已經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該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