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是健康的運動,而許多運動尤其是競技性運動中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因此參加體育活動時除了要積極投入還要遵守競技規則、注意自我保護,否則一旦發生傷害就得不償失。如東近期就發生了一件學生在體育課上踢球受傷的案件。

  2014年3月一天,某中學體育課上,教師安排好活動后離開了操場,學生們自發組織了足球比賽,踢球過程中張某與同學王某在爭搶時受傷,致左內外踝骨折,遺有左踝關節活動受限,構成人損十級傷殘,造成損失12萬余元。因各方對應擔責部分分歧較大,故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和所在學校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該體育運動應視為一種甘冒風險行為,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學校在管理中存在過錯,王某與張某受傷有因果關系,兩被告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此判決王某和學校各負擔20%的賠償責任,張某自己負擔60%。張某不服上訴,市中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同時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節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該案中學校的任課老師在上體育課時,未在教學現場,對學生踢球沒有給予安全教育和指導,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學校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故對張某的受傷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同時,足球比賽是一種具有高度危險和激烈對抗性的競技體育運動,參與者均知道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張某及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愿參加該項運動,應視為一種甘冒風險行為。張某應該能預見到參加活動的風險,自身應承擔責任。張某的受傷是由于王某的搶球引起的,故王某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綜合各種因素酌情確定,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