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2日下午2時許,陳某到某銀行徐州分行前臺大廳的坐式柜臺辦理業務。在業務辦理過程中,陳某不慎將腳伸進柜臺下方的空隙中,辦理完畢后,陳某從座椅上起身離開時,被坐式柜臺下的電腦線絆倒摔傷。

  陳某隨即被銀行工作人員送入徐州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該院診斷,陳某的傷情為:“左股骨頸骨折”。3月26日陳某出院,住院32天。此間產生的醫療費28000余元已由徐州分行負擔。

  陳某出院后,認為徐州分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未對設備進行妥善管理,是造成其受傷的直接原因,徐州分行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用外,還應承擔其他賠償費用。陳某多次與徐州分行協商,但均未協商一致。只好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徐州分行支付陳某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38408元,并由徐州分行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徐州分行認為,陳某在徐州分行處辦理業務摔倒是事實,陳某在辦理業務時,不小心用腳把電腦線勾出來。起立轉身時,沒有發現這個情況,在向前走時絆倒了。陳某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自我保護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后果,應由雙方共同分擔責任。

  銀行是否應該對陳某自己將腳伸進去從而絆倒的行為負全責?

  徐州鼓樓法院審理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陳某雖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不可能對徐州分行柜臺底下暗處是否有電腦線及其放置位置事先預知,更不可能對這種潛在的危險提前預判。徐州分行作為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的環境、設施是其基本義務,對自己提供的場所環境、設施應是熟知的。徐州分行因工作疏忽,未將電腦線安全放置,導致陳某被絆倒摔傷,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陳某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是否還應該賠償陳某誤工費?

  徐州鼓樓法院認為,陳某已經52歲,雖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但是陳某在退休后仍通過其他工作取得收入,如果陳某主張誤工費,其應該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入帳明細、工資發放原始清單等相關證據證明存在誤工損失。

  由于陳某未能提供工資證明等相關證據,故法院不能支持陳某的誤工費,陳某也不能對其他費用的請求提供相應證據,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徐州分行承擔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