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逃離現場 找人頂包保險公司可不“埋單”
作者:何夢丹 發布時間:2015-11-26 瀏覽次數:797
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報警還逃離現場,指使他人到場頂替,事后也不去交警部門陳述事故經過,是否可構成保險公司的免賠情形?日前,虎丘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保險合同糾紛案,法院最后判決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司機肇事后找人頂包逃離現場
2014年2月23日凌晨,在吳中區郭巷某路口處,李某駕駛的車輛與金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致兩車受損,金某車上三人不同程度受傷。可在事故發生后,承擔全責的李某不但不報警,還通知其朋友王某到場頂替后逃離現場。
雖然受害車主認定王某不是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但王某還是對交警謊稱自己是車主。直至凌晨6時許,交警才至李某家中將其帶回交警隊,經過多次詢問,李某才承認自己是真正的“操盤手”。
保險公司以逃逸為由拒賠
在承擔受害人的醫藥費、財產損失、車輛修理費共計35736元后,李某拿著各項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了拒絕。李某認為,肇事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賠償車輛損失。
而保險公司則認為,按照《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十四條規定,李某發生事故后逃離現場并找人頂包等行為已構成免責事由,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雙方協商不成,李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肇事司機行為構成免責事由
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
被保險車輛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并找人頂包的行為,是否可構成保險公司的免賠情形?成為此案雙方爭議焦點之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原告李某在事故發生后身體狀況良好,完全可以自行采取措施,但其既未保護現場,也未報警,更未對受傷人員送醫救治,還指使他人到場頂替,其行為是對事故現場的嚴重破壞。故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不負賠償責任,但涉案事故符合強制險約定的責任范圍,故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強制保險賠償金4836元。
法官提醒:現在提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肇事逃逸的行為也是當事人缺乏誠信和責任心的表現。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雖然發生事故后容易出現恐慌、畏罪和僥幸心理,但一定要及時報案,保護現場,積極救助傷員。逃逸意味著駕駛員放棄了對被害人采取搶救措施,并將被害人放到一個存在隨時再度受到傷害的危險環境中,這不僅會影響肇事司機將來保險的理賠,而且其不履行及時救護的法定義務,又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嚴重者或構成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