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yǎng)膠囊含“慎用”成分未標注 消費者維權獲十倍賠償
作者:高棟明 吳歡 發(fā)布時間:2015-11-26 瀏覽次數(shù):879
消費者購買營養(yǎng)膠囊后發(fā)現(xiàn)該商品含蘆薈成分但未按照規(guī)定標注產品每日使用用量,且未標注該產品 “孕婦與嬰幼兒慎用”,于是訴至法院維權。11月25日下午,該案一審宣判,常熟法院判決商家支付十倍賠償。
2015年5月,孫某在某藥店先后買下庫拉索蘆薈提取物營養(yǎng)軟膠囊84余瓶,共計15792元,打算送給懷孕的朋友,但被朋友告知孕婦不能食用庫拉索蘆薈,于是上網查詢后得知,該產品使用的“庫拉索蘆薈”為新食品原料,孕婦與嬰兒應慎用。于是孫某將銷售該營養(yǎng)膠囊的商家訴至法院,認為該產品未標注每日的使用用量和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應慎用,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預包裝食品,要求十倍賠償。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等內容。涉案商品標注了配料含庫拉索蘆薈提取物,但既未在包裝上明確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也未標注每日最大食用量警示語。由此可能導致不適宜服用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的消費者誤服,或消費者超過每日食用限量,從而可能對消費者身體造成損害。涉案商品的食品標簽缺少必要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示,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審理過程中,由于原告提交的5份銷售小票部分字跡已不可辨認,法院對原告提交的該5份銷售小票系其購買14瓶涉案商品的主張未予采納,認定原告購買庫拉索蘆薈提取物營養(yǎng)軟膠囊70瓶,計13160元。另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將標準提高到“十倍賠償”,據(jù)此判決商家返還原告孫某貨款13160元,并十倍賠償131600元,孫某返還庫拉索蘆薈提取物營養(yǎng)軟膠囊70瓶。
【法官提醒】
商家往往對商品的標注事項重視不夠,通常僅注意產品性能,對商品外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的用詞、執(zhí)行標準、慎用字樣等內容缺乏關注,甚至部分商家認為消費者一般不會關注標簽標注事項而屬于管控,對此建議商品生產商、銷售商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尤其要注意商品標簽的標注,不能誤導或欺騙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一旦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應在第一時間保存好證據(jù),并積極維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guī)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yǎng)成分要求;(四)對與衛(wèi)生、營養(yǎng)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wèi)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guī)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