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操作不慎,朱某誤將5萬元匯入張某的賬戶,而當朱某要求返還時,卻遭到朱某拒絕。日前,吳中法院審結這起因匯錯款引發的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

  2014年11月25日,公司老板朱某要將5萬元轉賬給公司會計葉某,因不會網上銀行操作,就讓葉某自己動手。但葉某高度近視,電腦鼠標又不太靈光,陰差陽錯之下,錯將收款人選為了張某。發現錯誤之后,朱某立即聯系張某要求歸還。張某卻開始推諉起來。2013年開始,朱某向張某租賃廠房,2014年9月底租約到期后便搬走了。張某以此為借口,一會兒說朱某在承租房子的時候把壁櫥弄壞了,一會兒說電梯也有損壞了,只同意還給朱某4萬多元。

  一個無心之失就要損失幾千元,朱某自然不答應。他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吳中法院,要求張某返還5萬元不當得利。

  而張某稱,他確實收到了朱某的5萬元,但這是朱某付的租房押金。租約到期后,朱某逾期4天才搬,按照合同應支付違約金8千元,再加上垃圾清理費和物品損壞等林林總總,朱某應該折價賠償1.7萬元,并從押金中抵扣。

  一個說是錯付,一個說是押金,這5萬元到底是什么性質?審理中,朱某為證明涉案的5萬元為錯誤給付,提供了雙方租賃關系終止及租賃物交接完畢等證據,表明朱某在承租張某的房屋用于公司經營期間,都是讓會計葉某通過網銀從自己賬戶轉賬的方式來支付房屋租金、水費、保安費等相關費用,前后有20余次。9月份房租到期后,雙方的房屋交接手續已履行完畢。而張某稱5萬元為押金,卻沒有提供雙方之間存在5萬元押金約定的任何證據。張某還申請繼朱某之后承租廠房的牛某作為證人出庭,而牛某說,他的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搬入涉案廠房,因廠房需裝修,故從10月5日開始實際使用。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押金一般而言應在搬廠前即由原告支付給被告,原告在雙方租賃合同終止并交接完畢之后再支付押金,顯然不合常理。另外,被告稱原告逾期搬遷,應給付違約金8000元,這種說法與證人牛某的證言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5萬元系錯付,并對此作出了合理解釋,吳中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某返還朱某5萬元。張某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如今人們早已習慣通過網銀進行消費、付款等金融活動,但是在享受網絡支付的方便和快捷的同時,交易的風險也在增大。利用網銀轉賬時,請大家務必仔細核對相關信息,看清賬號和姓名再進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若出現案例中的情況,也不必緊張,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但受損方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并在起訴時提交法院,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責任,錢很有可能就討不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