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老家待了一個月后返回無錫,東北人邵女士卻怎么也打不開自家的房門,打電話報警撬開鎖后發現,家中所有私人財物都已經不翼而飛。

  邵女士事后一了解,是自己的債主將房屋賣給了他人,吃了悶虧的邵女士要求債主扣除債務后將多余的賣房款返還自己,不料債主關女士提出,邵女士借的錢是兩筆,她不但不要拿錢給她,邵女士反而還要再還她錢。

  今年5月,邵女士將債主關女士訴至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

  原告:替前夫借了18萬

  提起這筆18萬元借款,邵女士一聲嘆息。去年,邵女士的前夫找到她,希望她幫忙出面借一筆錢,用她名下的無錫市東亭的房屋做抵押。心軟的邵女士答應了。

  法庭上,據邵女士回憶,去年9月22日下午,她在前夫葛某某的陪同下,與關女士在公證處辦理了委托公證,授權關女士有權賣房。次日上午,三人在產監處共同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隨后簽了18萬元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手續辦完后,關女士通過銀行匯款給邵女士18萬元,雙方約定月息3%。

  此后,她曾于10月份通過關女士的朋友黃某某支付過5400元利息,此后,就沒有再支付利息。

  邵女士承認這筆18萬元借款,對于還款問題,她解釋說,自己的前夫與關女士在11月底前一直保持著電話聯系,但關女士仍然私下賣房,于2014年12月12日通過中介與買方簽訂了購房合同。

  今年3月27日,邵女士從東北老家回來發現房屋打不開,后獲知房屋已被賣,她多次主動聯系關女士,提出她有還款能力要還錢,但關女士仍然在4月2日將房子過戶給購房者。

  邵女士提出,房屋賣了35萬她也認了,關女士賣房時替她還了房貸7萬元,她也認可,扣除18萬元本金及利息后,要求關女士返還剩余的錢9萬余元,并返還屋內財物。

  被告:借給原告兩筆18萬合計36萬

  法庭上關女士卻是另外一套說法。她說,自己從事金融工作,平時放貸賺點利息。葛某某要借款,但房屋是邵女士的,于是葛某某就讓前妻邵女士出面借款。她同意了。

  9月22日下午,他們三人一起去辦理委托公證后,就當面給了葛某某18萬現金。由于自己剛做金融工作不久,當天沒有讓對方打收條。傍晚,葛某某又致電給她,希望再借18萬元,第二天,三人一起去產監處辦理抵押18萬元,簽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后,向邵女士的銀行卡轉賬18萬,所以,她一共借給邵女士36萬元。

  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有雙方于9月23日簽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對此,被告關女士提出,借款合同是9月22日簽訂的,簽訂之后就給了一次18萬現金,日期是原告簽錯了,是筆誤,自己疏忽了。第二天轉賬18萬元時又簽了借款借據。總之,是兩筆錢,共計36萬。

  法官:原告陳述能形成閉合的證據鏈

  北塘法院民一庭法官馬英峰是本案的承辦法官,她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邵女士向關女士借款本金到底是一筆18萬元還是兩筆18萬元即36萬元。法庭上,她要求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作出真實陳述,但原被告雙方仍堅持原有陳述,要求法院作出判決。

  經過審理,綜合全案證據,最終,法官認為原告邵女士的陳述較為合理,能與全案證據形成閉合的證據鏈。

  法院認為,關女士自述其從事金融職業,雙方針對借款事宜既做了委托公證、又做了抵押登記,既簽訂借款合同、又簽署借款借據,錢也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可見關女士在處理此類業務時較為謹慎、周全,不存在她所說的“不懂”或“疏忽”的情形。

  其次,關女士稱9月22日當面現金支付18萬元,但對大額款項的資金來源,她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予以佐證,當前僅有證據證明她于次日通過銀行轉賬18萬元。

  最后,所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抵押協議、轉賬金額都寫明金額是18萬元,日期是9月23日。如果關女士所述屬實,她9月22日因疏忽沒有讓邵女士出具收條,那么9月23日她完全可以讓邵女士補寫收條,讓邵女士明確借款是2筆18萬,總額是36萬元,以免發生紛爭,但她并沒有做任何補救措施,這不符合她從事金融職業的謹慎風格。

  綜上,北塘法院認定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是一筆18萬元,售房款35萬元扣除18萬借款及利息、代還的7萬房貸外,判決關女士返還邵女士售房款約9萬元。

  昨從北塘法院獲悉,該案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都沒有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件審結后,法官馬英峰表示,法官是權衡全案證據、綜合日常生活常識后,對法律事實進行認定并作出裁判。但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是否一致,只有當事人內心清楚。此類案件,但凡當事人尚有誠信,完全不必成訴,數字加加減減后完全可以自行交割。因為誠信的缺失導致訴訟,是對訴訟資源、司法成本的浪費,社會應當對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的行為予以抵制和制裁。

  鏈接:虛假訴訟當事人被罰1000元

  2014年6月,北塘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王英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再審時,發現當事人虛假訴訟,遂判決駁回虛假訴訟當事人的訴請,并對其口頭訓誡并處以1000元罰款。

  這起案件的原審要追溯到2013年.當時,北塘法院黃巷法庭受理了吳某某起訴曹某、薛某某民間借貸一案。吳某某訴稱,其于2009年12月17日借給曹某25萬元,薛某某以其房屋為其提供抵押擔保,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利息為每月16%。但曹某未按約償還借款,故訴至法院。吳某某出具了一張借條和一張收條,載明吳某某借款并收到25萬元。原審期間,曹某和薛某某未出庭應訴。后法院判決支持吳某某的訴請。被告曹某和薛某某并未上訴,而是申請法院再審。

  再審過程中,雙方均指責對方是作虛假陳述。曹某稱,她確實與吳某某談妥了借款事宜,雙方于2009年12月17日簽訂了借款合同,并在借條和收條上簽字,但這些是事先寫好的,雙方約定第二天薛某某辦理房產抵押擔保后,吳某某再將25萬元現金給她。但她于第二天去上海、杭州等地查看貨源,并不在無錫,未實際收到吳某某的25萬元借款。吳某某則堅稱其于2009年12月18日將25萬元現金交付給曹某。

  法院再審時查明,吳某某對其如何交付25萬元現金先后多次有自相矛盾的不同陳述,且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無法證明25萬元借款已經交付。法院遂認定吳某某的主張不能成立,曹某不承擔還款責任,并對吳某某予以上述處罰。